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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闻自由的边界与限制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19-11-09 11:45

 摘要: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是三种不同的权利, 但在历史源流、内涵、实践等方面有许多相似性。针对它们的交叉领域和边界问题, 本文将学界的相关观点进行梳理, 并提出一些新观点。另外, 新闻自由在实践中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 如公共利益、个人权利等, 如何协调新闻自由与上述因素之间的关系也是本文探讨的内容之一。

  关键词:新闻自由,冲突与协调,边界问题

新闻自由论文

  一、新闻自由的定义

  依权利主体不同, 学界对“新闻自由”的定义也有很大区别。1940年代中国新闻界对新闻自由的定义是:“所谓新闻自由, 不外以下三事曰: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受授及发表自由。”[1]此为狭义的新闻自由定义, 将新闻媒体作为新闻自由的主体来进行讨论。

  何梓华认为, “新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 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体现和运用。”[2]此为广义的新闻自由定义, 认为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是作为个人的公民, 扩大了其主体范围。

  可见, 对新闻自由主体认知的不同决定了其定义的角度。本文取狭义的新闻自由定义, 从而对以下内容展开讨论。

  二、新闻自由与其它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一)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

  隐私权和新闻自由都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但二者在行使过程中容易发生冲突。首先, 二者在价值追求上存在差异。隐私权的价值在于保护公民个人生活的自由;而新闻自由的价值在于保护新闻媒体在新闻制作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其次, 二者在根本利益上存在冲突。隐私权尽可能保护公民的秘密;而新闻自由则尽可能地获知外界的信息。二者利益不同, 必然导致冲突。

  对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问题的解决, 学界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1.优先保护新闻自由。新闻自由代表了公共利益, 应当优先受到保护, 公民应忍受轻微的人格权损害。此观点对于“轻微”一词界限模糊, 难以界定。

  2.优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与新闻媒体相比, 公民是较弱方, 权利应优先受到保护。

  3.在两者发生冲突时给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此观点主张在具体案件中, 分析各方利弊, 保护利益较大的一方。此法过于依赖法官的主观判断, 难以执行。

  本文认为, 在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之间, 应当优先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随着科技的发展, 出现了隐秘摄像机、录音设备等工具, 使新闻采访比以往更为容易。然而, 公民的隐私权越来越难以得到保障。若法律一味优先保护所谓的“新闻自由”, 对公民隐私领域的侵犯恐会愈演愈烈。

  (二)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

  王利民教授认为,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3]名誉权作为我国公民、法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受到法律保护。

  名誉权和新闻自由均是我国公民重要的权利, 但二者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冲突和矛盾。界定新闻自由侵犯到名誉权的标准是:是否侮辱与诽谤他人。但这个标准具有很大的主观性, 难以对其定性。在处理新闻自由和名誉权的冲突这个问题上, 我国学者提出了三个原则:

  1.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名誉权不得高于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

  2.权利协调原则。当名誉权和新闻自由发生冲突时, 可通过在较小的范围内公开隐私, 以满足知情权的需要。

  3.人格尊严原则。在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中, 若涉及到个人隐私, 不得以伤害其人格尊严为目的。

  依照以上原则, 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办法。首先, 普通公民的名誉权应当优先受到保护。我国有学者认为, “公民在保护自己的名誉权的过程中, 有时不可避免地要与势力强大的大众传媒作斗争。”[4]

  (三)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虽然属于不同领域, 但二者并非毫无联系, 甚至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矛盾冲突。主要表现为:

  1.“媒体审判”使新闻自由权过度滥用。对于司法机关, 新闻媒体拥有舆论监督的权利, 但媒体审判已经超出其范围, 属于新闻机关严重越位的现象, 严重侵犯了司法独立, 损害了法律权威。

  2.媒体对审判活动的过度报道与司法独立的天然封闭性的矛盾。公正的司法审判要求相对封闭的环境, 需要排除社会公意的影响。但完全封闭的审判空间也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比如无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也会增加谣言产生和传播的可能性, 造成公众对于司法机关的误解。

  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之间存在的冲突是可以解决的, 要在共同的目标下, 合理构建二者的关系, 实现新闻资源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首先, 要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 实现新闻自由的制度安排。新闻媒体在监督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时, 必须建立二者的中介机构, 实现舆论监督向法律监督的转化。其次, 司法机关要给新闻自由提供保障。司法机关对新闻媒体负有必要的宽容义务。现代意义上的审判是独立的审判, 但不同的声音是法官保持理性的前提, 因此独立审判不得排斥媒体的正当报道。

  参考文献
  [1]周光明.中文“新闻自由”概念考略[J].国际新闻界, 2014, 10:107-118.
  [2]何梓华.新闻理论教程[M].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107.
  [3]王利明, 杨立新, 姚辉.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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