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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新闻自由及其限制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19-11-09 11:45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新闻自由的诞生、涵义和价值, 其次, 分析新闻自由受限制的必要性和限制规则。再次, 分析我国新闻自由的现状和主要问题。最后, 提出对我国新闻自由合理限制的制度建议。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侵权,新闻限制,制度构建

新闻自由论文

  一、新闻自由的涵义

  新闻自由又称新闻自由权, 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1]这说明新闻自由实际上是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在新闻领域中的体现。现今, 新闻自由的概念经过不断地完善与发展, 已经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新闻自由限制的必要性

  (一) 新闻自由是相对性权利

  新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但它并不是绝对人权。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宣言》第11条宣称:“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各个公民都应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 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 应对滥用自由负担责任。”[2]

  在新闻自由发展的过程中, 新闻媒体及从业者本应该以理性的态度使用新闻自由这项权利, 但实际并非如此。资本主义进入了垄断时期, 新闻媒体及从业者的观念转为金钱至上, 导致虚假新闻泛滥, 报道内容危机个人隐私和社会安全的现象层出不穷, 这与原先新闻自由所想的画面背道而驰。1947年, 《自由而负责的传媒》这一报告书出版, 认为言论市场已被操控在少数人手中, 间接危害了公众服务和民主政治。该报告书首次提出了社会责任论, 主张媒体要自律, 新闻自由要以社会责任为规范, 新闻媒体有责任对社会提供公正客观的确切信息。当媒体忽略自身的社会责任, 政府要对其进行有限度地控制。

  (二) 市场失灵理论要求限制新闻自由

  市场失灵理论认为, 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一种手段, 由于垄断、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市场不能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优化, 从而市场就失灵了。一方面, 公众面对复杂多样的信息市场, 由于水平不一而对信息解读无所适从, 容易失去自身判断力;另一方面, 由于财力、权力、性别等因素结合, 资源是不均衡的, 总是有一部分人相对其他人的话语权重且有效。因此, 需要对新闻媒体这个市场进行管制。

  三、我国新闻自由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暂无明确的新闻自由法律规范

  我国法律对于新闻自由的规范不到位, 这是媒体肆无忌惮滥用新闻自由的主要原因。在我国现行宪法中, 虽然有相关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 但是却没有具体明确新闻自由, 而且至今也没有出台专门的《新闻法》。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整, 导致在新闻侵权的案件中, 受害者往往得不到救济反而造成更大伤害。新闻媒体因为没有受到严格的监管和严厉的惩罚措施, 就抱着无碍的心理滥用新闻自由, 致使新闻侵权现象频频发生。

  (二) 存在舆论干预司法权现象

  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之一就是要司法公正, 新闻媒体有权利报道司法案件, 这可以使公民实现知情权和监督权, 但是不得不说, 如果新闻媒体用自己道德观念、主观意图报道案件, 那么这将会是对司法公正的妨碍。近年来, 新闻媒体越加市场化, 由于利益驱使, 不少记者夸大事件的严重性或者歪曲内容, 带着倾向意识报道案件, 更有甚者故意煽动群众情绪, 利用舆论对法官判案形成巨大压力, 影响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危害司法公正。

  四、我国新闻自由合理限制制度的完善

  (一)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合理限制媒体报道司法案件

  新闻自由保障与限制之间是一对矛盾, 这种矛盾是需要新闻立法进行调和的。目前, 我国对于新闻自由的限制仅依据法理和法律推定, 而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 不仅无法保障新闻自由, 也无法对其有效规制。《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这也仅是行业规范, 并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 我国亟待《新闻法》出台。在媒体报道司法案件方面, 法院可以进行合理限制。第一, 要求媒体工作者要具有法治精神, 不得干扰审判。第二, 不得在法院判决前发表有罪推定的报道, 尊重诉讼参与人的人格权。第三,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必须客观、公平并且全面, 不得随意断章取义、夸大炒作和造假失实。合理限制新闻自由, 将利于司法工作良性运作。

  (二) 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政府对于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必须要有法律为依据。在预防方面, 政府可以成立相关审核部门, 提前规范新闻媒体行为, 防止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等出版物出版。在监督方面, 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 尤其是对于网络的监管。加大技术监控力度, 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审查把关制度和群众监督举报机制, 严厉限制虚假信息、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传播。在惩罚措施方面, 对于违法的媒体可根据新闻报道带来的危害程度采取事后罚金惩罚, 严厉执法才能威慑媒体不再犯。

  参考文献
  [1]杨竹彦.论新闻的监督与责任[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08 (4) :205.
  [2] 法国制宪议会.人权宣言[Z].178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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