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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贪污贿赂中侦查实务研究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4-22 15:44

     摘要

    文章以十八大以来我国掀起反腐风暴,反腐新形势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新的挑战为引,分三章论述反贪侦查实务三个核心工作问题,即发现线索问题、审讯谈话问题、侦查技术问题。文中,作者联系实务对上述三个问题分别作思考和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第一章论述发现线索问题,作者分四节予以论述,第一节提出反贪案件线索的定义和特点;第二节把发现线索的途径分为六类;第三节提出发现线索工作主要存在的三个问题;第四节从七个方面提出发现线索能力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第二章论述审讯谈话问题,作者分“审讯室”和“审讯素材”两个主题分别论述,“审讯室”从辅助审讯效果的角度分五个方面提出构建思考,“审讯素材”

  分三节予以论述,第一节提出审讯素材的定义和特点,第二节提出研究审讯素材的意义,第三节就讯问中常用的诉讼阶段素材、法律政策素材、家庭亲情素材等三个审讯素材的内容及运用提出思考和建议。

  第三章论述侦查技术问题,作者分四节予以论述,第一节提出技术侦查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罗列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第三节分析侦查技术和技术侦查的主要区别,第四节就实践中常用的电话通信话单分析技术、手机通信定位技术、心理生理测试技术的原理和应用提出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 反贪污贿赂 侦查 实务问题 研究
 

    第一章 发现线索问题

  第一节 反贪案件线索的定义和特点

  反贪侦查工作的基础是线索,发现线索并围绕线索开展初查工作是反贪侦查工作的起点,也是反腐败案件启动刑事司法程序的开端。线索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比喻事物发展的脉络或探求问题的途径。”

  实践中,各实务专家对反贪案件线索理解各异。有的从线索的表现形式角度作理解,把它定义为检察机关反贪侦查部门受理的,内容上反映一定人员或单位具有贪污贿赂等行为,可能会受到刑事追究的书面反映材料;有的、从线索的内在元素角度作理解,把它定义为反映一定人员或单位具有贪污贿赂等行为,可能会受到刑事追究的各种信息元素的总合;有的以是否立案的角度作理解,把它定位为经举报、控告、自首、检举等方式反映的一定人员或单位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但尚未经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立案侦查的情况;有的从线索的指向角度作理解,把它定义为与客观案件事实或一定人员或单位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的迹象,或其他为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侦查导向的情况。

  上述不同角度对线索的理解都各自有侧重,我们认为,反贪案件线索可以定义为: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反映一定人员或单位具有贪污贿赂等行为,据此脉络有助于反贪侦查部门发现贪污贿赂等犯罪事实的各种信息的总合。

  反贪案件线索具有下列特点:

  1、客观性。客观性是指反贪案件线索反映的情况都应当是符合客观规律存在的,任何虚幻的、想象的、不实际乃至违背基本事物规律的都不能称作反贪案件线索。如被反映的贪污或受贿人员应当表现为在有关单位任职且具有职务便利,贪污案件线索应当表现为公共财产受侵,受贿案件线索应当表现为受贿人在经济上增益。

  2、关联性。关联性是指反贪案件线索反映的情况应当与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相关,内容是指向有关人员或单位具有贪污贿赂等行为,任何反映其他刑事犯罪或民事纠纷等情况的都不能称作反贪案件线索。

  3、价值性。价值性是指反贪案件线索反映的有关人员或单位具有贪污贿赂等行为的情况,对反贪侦查工作具有指向性、指引性,有关人员或单位具有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空间,根据一般的办案经验沿续线索脉络具有进一步初查可能性。

  4、多样性。多源性是指反贪案件线索来源途径较为多样,如举报、控告、自首、检举、移送等;线索的表现载体也较为多样,如书面举报、口头举报、网络举报、视频资料等。

  5、局限性。局限性是指反贪案件线索所反映的情况一般较为有限,有的反映一种迹象,内容不全面,有的是道听途说,不一定真实,但它是为进一步初查提供的脉络、头绪或路径,只有延续下去开展初查工作,才能进一步打开案件的盲区。

  第二节 发现线索途径分类

  实践中,发现线索的途径可分为举报、控告、自首、检举、移送、自行排摸等。

  1、举报。举报是反贪侦查工作中最重要也是最依赖的线索来源途径,举报可分为匿名举报和实名举报,实践中举报人由于担心被打击报复,匿名举报居多。举报以书面信件形式为主,检察机关成立举报中心开辟网络途径后,网络举报的比重也正日渐增多。

  2、控告。控告是被害人直接向检察机关反映有关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情况,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由于侵犯公共财产及职务廉洁性,行受贿双方具有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关系,因此受害人直接控告的线索较少。实践中,存在国有单位财产利益遭受损失,单位领导向检察机关控告以求查清原因;行贿人给付财物后,没有谋取到相应利益控告受贿人的情况。

  3、自首。自首是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人员主动投案,向检察机关交代自己涉嫌贪污贿赂犯罪事实,或被立案后的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涉嫌贪污贿赂犯罪事实。自首源于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有关人员的主动交代,一般真实性较高,交代的行为事实被认定为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4、检举。检举是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交代其他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事实或线索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检举的目的是为了争取立功情节,减轻自己犯罪需承担的罪责,犯罪嫌疑人与被检举的人在工作上有关联的,其检举的价值一般较高,真实性较大;有的人为自己减轻罪责,也存在盲目检举的情况。

  5、移送。移送是反贪部门以外的其他人员或单位向反贪部门移送线索,分为检察机关内部其他工作部门在办案工作或生活中获取线索的移送,及检察机关外部其他单位在工作或生活中获取线索的移送。⑩移送的线索中一般以同级纪委、辖区各单位纪委移送居多。

  6、自行排摸。自行排摸是反贪侦查人员在自己的工作或生活中,发现或通过一定渠道获取有关人员或单位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线索的方式。自摸有的是反贪侦查人员在主办案件中总结规律后排摸,有的是反贪侦查人员在社会生活中有心观察或通过亲戚、朋友等渠道获取。自行排摸仰仗侦查人员自身的主动性、交际圈、观察力等,是当前拓宽线索来源的最主要途径。

  第三节 发现线索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发现线索的途径单一

  发现线索的途径在上文中分为六种,表面上较为多样,但实践中最为依赖的还是举报,过分依赖举报成为了反贪案件线索量少质次的主因。每年基层检察机关初查的线索中有近 80%来源于举报,举报的数量和质量有时对一个地区反贪部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成效起着决定性影响,有的反贪部门守株待兔,坐等举报,一旦举报少了、质量低了,就束手无策,工作陷入停滞及被动。当前,有的举报措辞激动、慷慨,内容则较为空洞、模糊;有的举报一信多投、多信多投,举报内容严重丧失保密性;举报者不知情、知情者不举报的情况较为突出,举报的数量和质量普遍较低成为发现线索的一大瓶颈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科学研究举报的规律,客观看待举报数量和质量的问题,积极拓展举报本身及其他发现线索的途径。

  二、发现线索的方式落后

  随着社会科技发展,反贪案件线索的载体越发多样化,发现线索需要具有创新的思维和意识。有的侦查人员还是靠两条腿跑信息,对电脑网络等先进事物无从入手;有的侦查人员储备知识不足,对线索分析判断不准,错过已在眼前的犯罪信息。当今是一个大数据时代,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工具的发展成为人们获取、交流信息的公共平台,时时刻刻都流淌涌现着浩如烟海的信息,在庞大的信息量前,反贪侦查人员应当主动适应时代要求,培养搜索、联系、研究网络发布信息本身、信息之间、信息背后所隐含的贪污贿赂犯罪线索的发现能力,提高在网络接收、反馈信息的速度。

  三、发现线索的主观能动性不足

  人的主观能动性对事物的发展走向起重要作用,缺乏积极性致使有的反贪侦查人员没有主动发现线索的责任意识;有的反贪侦查人员没有主动学习新事物新知识的热情;有的侦查人员就案办案,不愿意也不善于从案件中挖掘犯罪线索等。发现线索有赖于侦查人员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决定线索是否能够被发现,发现后是否能发挥其最大的价值,是否能在办案中不断拓展新的线索等。
 

    第四节 发现线索能力的建设

  发现线索能力的建设是解决制约反贪案件线索途径单一、方式落后、主观能动性不强的有力途径,是解决举报线索量少质差瓶颈问题的关键所在。提高发现线索能力,主要应当在工作中对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优化:

  一、滚动深挖力

  即在主办的案件中深挖线索,实践中,在查办案件中挖掘新的案件线索是当前发现线索最有效的方法,案中深挖应当在线索突破阶段和立案后侦查阶段兼重。尤其在行受贿案件中,通过行贿人交代受贿人,通过受贿人再交代新的行贿人,再通过新的行贿人挖掘新的受贿人,如此往复,形成一批又一批的窝串案,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具有强大的规模效应,也大大增强了反贪部门的查案效率。

  在这里应特别注意,选择合适的初始行贿人对案件的滚动发现具有重要影响。一般行受贿线索经初查后,一名线索主要反映的涉嫌受贿犯罪对象会牵连到多名潜在的涉嫌行贿人员,而现实中限于反贪部门自身有限的办案人力资源,多名潜在行贿人员无法同时全部到位,初始行贿人即是指线索突破中反贪部门最先选择审讯谈话的一个或多个涉嫌行贿的人员。由于涉嫌行贿人员之间年龄、性格特征、工作履历、社会资历、家庭背景各异,选择不同的初始行贿人会对线索案件的走向产生影响,我们认为,应当选择较易突破,能够为之后工作打开局面,具有延伸价值的初始行贿人,选择时主要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是年龄和社会资历。行贿人中有的年龄较大,社会经验丰富,这类行贿人一般审讯难度较大,短时间内不宜突破,宜选择年龄较轻,社会资历较潜的涉嫌行贿人。二是性格特点。

  侦查人员有条件的可以通过居委会、熟人等侧面了解有关涉嫌行贿人的性格特点,有的反贪部门通过血型、星座、属相等了解行贿人性格特点,也不无规律和科学道理。性格刚强,脾气暴躁易怒的行贿人员不宜突破,性格较为温顺和睦,甚至胆小怕事的行贿人较易于审讯突破。三是家庭背景。离异、无子女或父母已故的行贿人由于家庭负担较小,责任感较差,一般也是不利于审讯突破的一大因素,因此宜选择家庭成员健全的行贿人,此类行贿人背负家庭责任,较宜获得突破。四是经营业务量。一般应选择业务量较大,或业务量逐步递增的行贿人,业务量大的行贿人获取的利润高,行贿空间较大,业务有递增的行贿人处于业务上升期,行贿现时相应岗位领导的可能性较大。五是业务种类。在选择多名行贿人为初始行贿人进入突破的,宜选择分别经营不同种类业务的多名行贿人,不同行贿人经营不同业务种类,有利于在突破中发现不同部门、不同环节的受贿人员,也避免行贿人间在同类业务上的审讯僵局,易形成查办窝串案的效应。选择正确的初始行贿人,有利于案件线索的滚动深挖。

  二、行业剖析力

  通过自己主办案件或其他反贪部门办理的案件中总结、分析,剖析政府机关、国有单位、医院、学校等不同单位及工程建设、招商采购、动拆迁等领域贪污贿赂案件的发案规律和特点,从线索或案件涉及权力链的各个环节中比对分析其他同类别、同领域有关单位或人员是否具有同样贪污贿赂犯罪的可能。当前由于处在社会转型期,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制度上监督制约乏力,潜规则在一些单位、一些行业不同程度的存在,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发案的源泉,也是反贪侦查工作发现线索的重点所在,梳理出不同单位、不同行业的规律、运行模式、潜规则,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作横向比对。事实证明,同类部门或领域中的同种岗位,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与案发岗位触犯贪污贿赂犯罪的相同风险,见一斑可窥全豹,有意识地作行业规律排摸和剖析,能让我们在查办一个案件时起到举一反三、由此及彼、由点到面的办案效果。

  三、协作配合力

  协调配合力旨在借力于其他部门的工作,拓宽主动获取移送线索的渠道,为自身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一是与检察机关内部其他工作部门协作配合。检察机关内设公诉、侦监、监所、民行等部门,对各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在这些部门履行职责中,往往会发现各类案件的线索,如公诉部门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中发现了某国有单位犯罪嫌疑人系监守自盗,且具有相应的职务便利,应属反贪部门管辖,如侦监在办理批捕案件中发现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异常取保候审,具有权钱交易可能性,如监所在巡监谈话中收到在押人员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线索的检举。二是与纪委监察部门协作配合。在我国,纪委很大程度上承担反腐败案件的协调、查办工作,是各类线索的集聚地,也是反贪部门查办案件的重要战友和依靠。纪委在各个单位、部门均有派出机构,这些派出机构的纪委工作人员深入了解单位、部门的运行规律,有机会发现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线索,这些人员也是我们工作中了解该单位、部门人员、业务等情况可依赖的耳目。纪委查办的案件中,有诸多被举报对象处在违反党纪国法和违反刑事法律的边界,定期走访翻阅线索材料,还有助于大浪淘沙发现有价值的成案线索。三是与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单位协作配合。工商部门、税务部门都具有对有关单位经营情况检查、谈话、查账等工作职责,对辖区内有关单位的情况较为熟悉。

  反贪侦查部门在初查工作中常常需要对有关单位进行查账,但同时又要隐蔽自己的真实身份和目的,包括秘密了解有关人员、经营情况,调取有关合同协议等书证材料,因此,与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单位形成协作机制,能够在不打草惊蛇的前提下,秘密获取、掌握更多具有直接价值的信息、证据和新线索,为线索初查、突破打下扎实的基础。此外,工商、税务部门还能向反贪部门移送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线索,为反贪侦查部门出面约谈辖区公司有关经营人员等,拓展发现线索的渠道。四是与审计监督部门协作配合。审计监督部门承担政府对其下属各单位、部门财政情况及某些专项工程项目的监督职能,审计大量政府有关单位、部门或专项工程项目的财务资料,在工作中会掌握隐含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线索。如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某单位、部门或工程项目部的“小金库”,发现财务账目上不正常的发票凭证冲账等,财务管理制度松散,账目不清、混乱,都是诱发职务犯罪的温床,这些信息隐含着单位或部门有关人员具有虚假报账套取公款、收受业务单位人员贿赂等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此外,在反贪侦查工作中,反贪部门对部分涉及账目较为复杂的线索或案件,具有主动聘请专业审计人员介入协助的需求,加强和审计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够为我们在财务账目中发现线索提供专业支持。五是与公安、法院等政法机关配合。公安、法院承担着大量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职能,在工作中也掌握大量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线索,如公安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查办职务侵占案件中,有时会交织着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犯罪;法院在审判刑事、民事案件中,可能会掌握到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违规违法处理案件或事件的情况。此外,加强与银行、证券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单位、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均是拓展主动获取移送以发现线索的有力途径。

  四、网络发现力

  通过互联网上的各种论坛,微信、微博等网络工具,是拓展发现线索渠道的重要途径。当前社会信息化高度发达,微博反腐的成功案例也让大家对反腐败工作有了更高的关注度和参与度,网络上晒的一张照片、一个视频有时就隐含贪污贿赂犯罪线索。要充分在网络的信息海洋中汲取有价值的线索,反贪侦查部门应当从以下几点工作上着力。一是设立专门的网络举报中心。2010 年,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成立了网络举报中心,通过网络统一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各基层反贪侦查部门在网络举报中心的前提下,还可借当前微博反腐的热潮,适时自主开通本部门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QQ 聊天等网络社交工具,加强与人民群众的互动,拓宽受理举报、控告的渠道。二是参与网络论坛互动。

  当前,网络上各种论坛成为网民间发表观点、沟通互动、解难答疑的重要公众社交平台,每天流转大量信息,是网络舆论的生成和集散地。反贪侦查部门可以安排专门侦查人员对各网络论坛上的公开信息作有心浏览,对于发现的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有价值的信息,可以在网络隐蔽身份的情况下,主动与有关网民进行互动,有时网民一句不经意的抱怨、一个不经意的所见所闻,只要我们有心深入其中,就能挖掘出一个有价值的贪污贿赂犯罪线索。三是关注网络媒体报道。当前,网络传媒已经替代了纸质传媒成为社会信息所依附的主流平台,网络传媒的信息量更大、速度更快,对腐败新闻的报道比纸质传媒更为开放,如周久耕天价烟事件、“表哥”杨达财事件、重庆雷政富事件等,均是在网络媒体报道后,推动有关腐败案件的侦查。关注网络媒体报道,能帮助我们了解事件的基本概况,为发现事件背后的贪污贿赂犯罪线索提供脉络。

  五、警示教育力

  刑法通过对犯罪人处以刑罚,会对犯罪人及其他人员起到威慑、教育功能。一方面,反贪侦查部门通过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对潜在的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其他人员会起到心理威慑作用,因此,在查办一件贪污贿赂案件后,利用尚未到案的其他人员担心、害怕、恐惧事情暴露的畏罪心理,适时以案释法,对有关部门人员作专题法制教育,敦促投案自首坦白,是拓展发现线索的较好途径,能较高效地帮助反贪侦查部门查办原本尚未掌握的案件或线索。

  如在查办某国有公司采购部朱某受贿案后,以朱某为案例在该公司开展法制教育讲座,阐明从宽从轻政策,敦促其他涉案人员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另一方面,反贪侦查部门应当利用查办的典型案例在相同行业或不同行业的相同岗位中的可比性,加大案件报道和社会宣传力度,发挥案件普遍教育作用,树立公众心目中反贪侦查部门查办腐败案件的权威地位,使人民群众增强对反贪侦查部门的肯定度、信任感,进而激发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正义感,提高向检察机关举报的热情和积极性,增加举报件的数量和质量,依靠群众有效拓展发现线索的渠道。宣传方式可以是为其他有关单位授法制课、为居民群众法制讲座、举报宣传日作案例宣传等。

  六、洞悉察觉力

  贪污贿赂犯罪的高隐蔽性决定了线索的内容大都较为笼统、模糊、隐晦,精确度不高。洞悉察觉力是针对反贪侦查人员主体而言的,要求反贪侦查人员更应具备高度的职业意识,专业的线索察觉、判断、分析能力。培养洞悉察觉力,一是要树立责任意识。反贪案件线索不是不告不理,而是要主动出击,需要极强的主观能动性,这就需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一名合格的反贪侦查人员需要做一名生活中的有心人,善于通过社会交际、街谈巷议、舆论媒体等各种渠道去发现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线索和信息,并把它们有机联系起来。这需要从事反贪事业的责任意识。

  二是要培养察微析疑的习惯。细节决定成败,反贪侦查重在细节,反贪侦查人员在查账、分析数据、比对信息中无出细字,养成细心的工作和生活习惯,凡事不放过任何细节,有助于提高发现线索的觉察力。三是要充实自身的全面知识和社会经验。反贪案件线索的发现是有其特定的科学规律的,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利用自身储备的知识,去体悟、思考和研究。只有具备较为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才把各种信息有机组合,捕捉发现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线索。四是要训练逻辑思维力。反贪侦查人员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习惯和能力,善于沿着信息发现问题、观察问题。反贪案件线索是一个脉络,是一种头绪,这也需要通过逻辑思维步步为营,发现线索指向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并深入案件本身,发现行业性、领域性问题。

  七、线人特情力

  在我国,线人特情较多用于公安部门查办缉毒犯罪案件中,在反贪污贿赂侦查实践中运用极少,线人特情能为反贪侦查部门提供其涉足行业内潜在的运行规律、法则,深入发现有关单位、部门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线索,收集到证明贪污贿赂犯罪的现场直接证据或周边的间接证据,顺向、真实,能发挥上述发现线索机制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参考各方资料我们发现,线人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曾有过成功案例。1996 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利用线人,对区国土局一名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现场成功实施了现场抓捕;而后,该院还在办理一贪污案件中再次利用线人破案。实践中,运用线人特情发现线索涉及人权、制度保障等诸多问题,但确实是为拓展线索发现途径提供了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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