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985论文网
主要服务:硕士论文、论文发表、论文修改服务

生物技术论文: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及其研究进展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4-17 11:54
摘要: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和应用近年来被得到广泛关注,因为对人类种群多样性的挑战、人格尊重和人权隐私、谁有资格决定基因的改变等等存在立场疑惑,所以衍生出诸多伦理和技术风险问题。针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研究的伦理立场,我们讨论“该不该”和“应不应该”的问题,并考虑到科学技术的双重性也基于对生命伦理原则的探讨,我们提出在不出于生殖目的的前提下应该可控的进行基础研究,并在伦理底线的风险规制上做出具体决策分析。
 
  关键词:人类基因编辑; 风险规制; 伦理规范;
 
  Ethical Issues in the Study of Human Gene Editing Technology
 
  CHEN Shi-yu YANG Fang
 
  Academy of Marxism, Anhui Medical University
 
  Abstract:The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of human gene editing technology has received wide attention in recent years. Because of the challenges of human population diversity, personality respect and human rights privacy, and who is qualified to determine genetic changes, there are many doubts and ethics. In response to the ethical stance of human genetic editing technology research, we discuss the issue of the necessity, and consider that the dual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s also based on the discussion of bioethical principles. It is proposed not to be reproductive under the premise of the purpose, basic research should be conducted under control, and specific decision analysis should be made on the risk regulation of the ethical bottom line.
 
  近年来,人类基因操作作为科技发展的新兴产物,在干细胞重组、基因编辑以及胚胎操作等方面有了重大技术变革,由此引发关于生命的思考。由于技术本身的风险以及不同国家、民族、宗教和不同利益群体的价值之间的文化差异,因此人类基因编辑研究成为医学研究的热点。也由于这些原因,这项研究不断面对研究过程中出现的伦理问题。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基因检测技术的应用也逐渐得到推广,在临床上使用基因检测技术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而应用于这种选择的基因检测技术所带来的伦理问题也日益明显。
 
  一、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及其研究进展
 
  基因编辑技术包括锌指核酸内切酶(ZFN)和类转录激活因子效应物核酸酶(TALEN)以及CRISPR/Cas系统技术。[1]简单来说就是运用CRISPR/Cas技术可以将目标的基因进行靶向修饰,用特定的某种方式引入双链DNA的断裂,即对特定的脱氧核糖核酸DNA片段进行插入或者删除,改变基因组,实现对目标基因的精确修饰,[2]这就意味着其可改变生物体的遗传现状。而CRISPR/Cas编辑技术具有特定位点高、效率高及操作便利的特点,因此具有精准的打靶作用。[3]
 
  2009年初,奥巴马上任后批准了人类胚胎干细胞试验。2014年,Yin等人报道了利用CRISPR/Cas9技术介导的HDR来修复FAH基因点突变治疗遗传性高酪氨酸血症的研究。这个创新性的研究展示了CRISPR/Cas9技术在成功修复体内基因点突变的能力,为CRISPR/Cas9治疗基因缺陷疾病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我国学者黄军就团队等人于2015年3月在《蛋白质与细胞》的杂志上刊发了关于人类受精卵基因编辑的研究论文,在国内外生命科学界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强烈的探讨。而后,在2015年12月1到3日,在美国华盛顿召开了由中国科学院、美国科学院、美国医学科学院和英国皇家学会组成的“人类基因编辑峰会”。由此引出相关的伦理冲突,并引起相关的重视。
 
  2016年4月,广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范勇等人在《辅助生殖与遗传学》期刊上称能够利用CRISPR-Cas的靶向技术阻止艾滋病病毒对人类免疫T细胞的侵染。并且该研究获得了伦理准入与审查批准。在2017年8月《NATURE》的报道中获知,在中国深圳国家基因库,美韩国际合作组及我国科学家的通力协作下,第一次成功地利用CRISPR-Cas9系统在人类早期胚胎中对导致肥厚型心肌病(HCM)的基因突变进行了安全修复。
 
 
  二、关于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问题
 
  目前,我国的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研究还处于早期临床试验阶段,其中包括对糖尿病、心肌梗塞、视网膜变性等疾病的治疗。[4]但目前其对于人类的作用和确切疗效以及运用的安全性都有待考证,因此尚不能在临床广泛推广应用。
 
  但在2018年11月26日,34岁的生物学家贺建奎对外宣布一对“基因编辑婴儿”降生。由于这对双胞胎的一个基因经过修改,她们出生就能抵御艾滋病病毒HIV,此事件震惊中外。随后国家卫健委也做出了相关回应,表示对此事会依法依规处理。从贺建奎事件中我们能够得出的经验教训也启示了所有相关医学研究的活动,需要进行政府的监管审查。生命科技的应用是为了更好的造福人类,是为了给个人做出更多的抉择,而不是以制度的缺失为缺口作为政府做出选择的利用工具。我们也知道,生命伦理学的核心在于关注人,在于保护人的自主性以及内在价值。这就要求我们在医学相关研究制度的建立考量中,加入代理同意的考虑。同时,对于伦理法律问题应该有明确的规章制度。
 
  由此可见我们在此项技术的运用中所面临的伦理问题和伦理审查尚存问题,医学技术的创新是为了使人类拥有更健康的生活,但若是违背了伦理道德就有违科技的初衷。因此这一事件足以引起我们对伦理问题的重视。
 
  第一,基于技术本身的风险。技术风险是指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由于技术方面的因素及其变化的不确定性导致创新失败的可能性。技术风险中最明确的两个特点是不确定性和后果的严重性,正因技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对技术风险的认知和学习就显得更加重要。而技术决策的失误和影响,会给科技本身和人类种族带来不可逆的影响。“如果我们原来关心的是外因导致的危险(来自自然和神),那么今天风险的新的历史本性则来自内在的决策。他们同是社会的建构。”乌尔里希·贝克的社会风险理论包含了丰富的技术风险思想。贝克认为,现代技术风险究其本质是一种人为制造的风险。CRISPR/Cas技术对于基因的修饰并不能保证完全的精准,其基因链中crRNA的序列较短,容易造成基因的脱靶,产生细胞毒性,并由此导致不可逆转的疾病和不可控的遗传,对于人类种群来说具有极大的破坏力。而且,被修改的基因可能存在抵抗流感等其它病毒侵染的可能性,那么我们的随意修改即不符合人文尊重的根本。也就是说,在技术安全性尚未得到明确确保前,如何保障人类种群的正常多样性发展,也成为了争议的主体。随之而来的问题在于,若是由于不合理的滥用或误用,是否会出现“超强基因”,部分对于技术接受度更高的父母是否会选择利用基因编辑技术增强基因“定制婴儿”。那么这样的举动是否会对人类的价值观念和生物进化方式产生影响,以及对于是否有权力进行此项技术的实施主体都未能有相关的规范。因此,我们必须对于技术的实施行为谨慎。
 
  第二,对技术操作相关的医务人员责任管理至关重要。目前的技术研究现状不可否认的说明,基因编辑已经有能力对人类基因做出永久性改变。那么犹如“潘多拉魔盒”一般,若是打开后,究竟会有怎样的后果,会对人类未来造成好的还是坏的社会影响?[5]争论主要围绕在是否会对人类种群的多样性造成损害,以及对人格生命的尊重和基因隐私的保护。从伦理道德的角度,胚胎即人,人即面临受试者,那么就要明确受试者的尊重问题。因此要维护受试者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等的权益。[6]不仅如此,我们从伦理的角度上来说,医学研究必须考量“接受这项技术的人”的最大利益,而受试者却是婴儿,因此在相关人员审查和操作的过程中,如何保障受试者的最大权益也亟待解决。因上述表达了技术本身的风险问题,那么更要明确责任主体,除了进行更加专业的技术培训外,还要对技术操作相关的医务人员进行道德伦理及法律教育,让其在技术进行中行为更加谨慎。而科研人员应当对于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三思而后行,以防剑走偏锋。
 
  另外,在精准医学高度发展的今天,面对基因编辑技术在伦理学上存在的困境,除了落实知情同意原则,在确保隐私安全并服务人类的前提下,应当维护相关科学研究人员的权益,以此才能更好地把技术本身做好,为技术和相关法律的制定而服务。
 
  第三,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存在对生命伦理原则的冲击,即强调在那些涉及他人利益的行动或决策中,行动者在未得到他人许可之前不得对他人利益进行干涉。产生相关伦理冲突的原因是由于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因由黄军就教授的研究是第一次针对于人体生殖细胞做出的基因编辑尝试,因此直逼伦理底线。但是其论文中注明了该项研究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要求以及国家制定的有关法规。说明了这86枚废弃的三核受精卵均来自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并且患者提供三核受精卵都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并且同意在研究中使用。[7]因此,在此层面的考虑下我国对于人类基因编辑的研究并没有突破伦理红线。在无法预知后果的前提下,这种与人类遗传相关的问题总是与各种权利冲突和社会正义交织在一起,使其对于个体或者种群的决策充满复杂性。于是,和其他生物医学领域的新兴技术出现一样,人类胚胎基因技术在上述两方面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分化,带来不平等的伦理争辩,引发对社会大众乃至人类控制的问题,带来更加深远的公平问题。[8]在尊重自主的原则下,尽管基因编辑的技术旨在为消除人类遗传疾病而服务,但是人类种群具有多样性,谁有权利来决定对于未来人类的基因组做出改变或编辑。在面对未知下一代的生活时,我们似乎没有权利决定他们想要怎样的生命。[9]由此引发诸多问题,比如如何保证人类种群的多样性?如何保障人性和人格的尊重?如果可以对基因缺陷进行修饰,是否会出现基因歧视?每个人在工作、择偶时需不需要公开自己的基因,为此又如何确保基因的隐私性?谁应该作为基因编辑的责任承担主体和权利归属?怎样才能体现出生物的个体差别?而根据峰会最后的讨论决定得知,基因编辑技术可以进行可控、有限的基础临床研究,但不能出于生殖目的,并声明禁止改变人类胚胎或生殖细胞。因此,出于不伤害和行善的原则。谁来负责基因编辑的决策,如何确定相关决策的伦理底线,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规范。
 
  三、关于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规制
 
  由于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人类对自身生命特质的控制日渐便利化,技术化,但生命的技术控制所带来的伦理问题不容小觑。[10]由于贺建奎事件的发生,我们由此暴露出来的监管不足,以及是否该承担此项技术的额外风险值得我们考虑。基于此,我们从技术本身风险以及生命伦理的考量上得知,应对其进行相关伦理规制。
 
  第一,我们需要明确相关的技术准入原则,出于对技术风险的不确定和不可预知后果的考虑,也出于对知情同意的缺乏。[11]由于一些程序的不可操纵性,就一定要让其在实行中透明化,以避免过度的功利化。为了避免过度利益化和商业化引发煽动性的社会舆论,应该进行相关的风险规制。同时,对于伦理审查本身,监督与审查是在此环节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之所以我们要进行伦理审查,大致要在三个方面进行统筹规划,即“控制”、“管理”、“制约”,从大致理解意义上进行的医学研究的伦理审查,其实就是在教育对象上进行道德约束的一种。在道德约束上一旦产生相应的结果,那就实现了在伦理道德的实现上内外在机制的相互作用,也就在结果影响中掌控了伦理审查在教育中的道德失范和价值离散。基于人类共同体的群体安全的考虑,社会组织群体应该构建相关的可以让公众参与进来的平台,明确大众对于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负责任研究。同时举办各种开放性会议及座谈,加强中外交流,以此推动科学家、公众及决策执行者之间的相互交流,进而更加广泛的评估人类基因编辑带给社会的风险,监督科学家更好的研究,做出更好的影响分析,才能更好的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12]因此,不仅要对于基因研究领域做出重点支持,还应该加强法律法规对于伦理指导原则的建设。此外,还要在研究中遵循如下治理原则:应该以促进福祉为原则,保障病人不受到伤害并能从其中获益;遵循信息透明及共享原则;秉承负责任的研究态度;建立在尊重人的基础上;并要求公平公开以及展开良好的跨国合作。[13]美国基因治疗先驱曾提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考虑进行人类生殖系基因治疗(1)当体细胞基因治疗的安全有效性得到了临床的验证;(2)建立了安全可靠的动物模型;(3)公众广泛认可。我们可以从中得到启发,在证据和审查机制的基础上,分阶段进行研究。[14]
 
  第二,应当完善技术本身的社会风险应对体系,通过做出与预估分析并提出有效措施加以干预应对。从社会责任感角度来看,也出于技术人员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研究的应用有可能会对社会产生的后果。伦理责任作为社会风险管理的内在着力点,应当增强政府及相关技术管理者的伦理责任意识。以此形成良好的伦理道德风尚,为跨越风险社会提供有效路径。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上,需要规定明确的责任伦理主体,进行相关的规范和管控,并择令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管监督。因涉及到重大的生命权利问题,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出台。在法律层面上,应设立严格的技术门槛和技术伦理审查。其实这项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人类对生命的自主选择权,那么什么样的疾病适用于基因修改,基因修改的步骤应遵循哪些原则,权利主体的归属是否有明确的标准都需要斟酌。此外,由于涉及人类种群本体,因此若有相关研究应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15]另外,监测技术的部门,要做好相关的研究才能更好地监测这项技术,以防止技术的滥用,并管理有无出现对于生殖系统的编辑错误。人类基因编辑是涉及到全人类基因的大事,因此国家伦理相关的委员会和负责人要做好相关的文化沟通,积极进行多方位的国际交流,并努力让人类基因编辑技术技术在相应伦理的标准下得到广泛认可。目前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在全世界层面的认识上都不够成熟,不是通过几次会议或者科普论文就能被大众所接受。基因研究包括基因编辑技术应该树立一个原则,即应该把公众利益优先化,这应该成为不管是法律还是社会层面的最高伦理准则。
 
  第三,应该做出风险防范和法律规制,建立健全法制法规,即伦理和法律的同步规范。众所周知,我们国家在医学可行性方面存在一定的法律滞后。面对医疗技术日新月异的变化,我们迫切需要从道德层面制定合理的规则,以面对新的医疗技术应用。这就要求我们把重点放在参与技术处理的相关人员道德教育上。因为它们不仅关乎家庭的幸福,也关乎社会的稳定。因此,国家和政府层面对机构和人员的审查更加严格并且进行了具体要求。虽然医学界的道德原则已经确立,但仍有一些地方需要改进,这项工作是通过伦理委员会的职能完成的。出于前两个问题的考虑,着眼点于生命伦理的原则,考虑到具有法律风险与责任,因此应该对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出于生命伦理公正的原则,目前来自科技和产业的需求,大都聚焦于基因编辑技术在医疗等方面的利用。[16]因而其应用的合法性问题现阶段应得到重视。目前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干胞临床研究管理法(试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人胚胎干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等。在国际法律范围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的“国际生物伦理委员会”颁布的《人类基因组宣言》中也提到,基因研究的基本原则是“保证每个人类的尊严和平等,保护科学家的研究自由,维护人类和谐以及国际合作”。英国采取了个案许可的法律政策,而德国则刚好相反。由此可见对于法律的规范需日趋完善。我国目前对于法律措施和监管方面尚存空白,建议对人类的基因编辑技术研究应该在相关的法律和规范的监管下进行。对允许进行研究的领域做出伦理规范、技术标准和准入门槛,对不允许的领域做出法律和政策的红线。[17]基因编辑技术存在社会风险和法律风险,要求我们确立一定的标准,技术的开发运用要避免使各种冲突暴露在风险之中。应尽快设立专项监管机构,对于技术的试验落实责任追究,[18]构建立体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监管体系,为其带来的伦理风险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合理调整公众、科学及政策的冲突,完善法律体系,找到其中的平衡点。尽管科学家在促进基因编辑技术的社会影响中占主要责任,但是能够让公众深度对话基因编辑还是极度依赖社会媒体及其记者。基因编辑技术法律的出台和政策的制定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因此需要由科学家来主导,推进我国科学家、伦理学家、管理者和公众之间的评估沟通。2017年2月15日,美国国家科学院出台报告。报告称,基因编辑的相关应用应结合自身国情及法律,保证在一定的框架内更好地为人类服务。此外,应该更多的呼吁国际合作,建立严格的监管监督框架,提高对公众的参与决定权,并做好对基因编辑儿童的长期随访。建议设立伦理顾问、公众协商委员会,在技术明确透明化前积极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确保公众的参与权及话语权。[19]
 
  第四,对技术研究者和从业者的相关要求和教育,需要同步进行。拿新兴的医学科研技术就基因编辑技术来说,我们可以通过正确的规章制度形式来进行约束。(1)当医学研究人员获得与技术研究相关的原材料时,他们必须确保按照国际公认的研究伦理标准获得生物材料,以审慎的态度充分尊重和保护实验参与者的自主权,知情权和隐私权,确保研究的公益性和非盈利性。(2)医学研究人员在人工操作的处理和处理过程中,如人工辅助生殖采集,在实验过程中推进相关参考标准的制定,以确保结果的有效性,安全性和比较性,积极开展合作,与国际社会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3)坚持相应的职业道德和道德规范,在严格的程序指导下,积极开展临床疗效的研究和评价,坚决杜绝不负责任的技术性滥用行为。(4)在进行临床前研究的过程中,医学研究人员必须严格规范研究过程,自觉接受独立的同行评审和管理监督,确保临床研究能够满足科研和治疗的要求和条件。(5)具有推动医学技术传播的责任,因此需要积极推广和普及相关领域的知识和科技成果,在科技风险问题上与社会公众充分沟通,使之认识到干细胞研究和应用的探索性与风险性,提升公众科学意识和鉴别能力。(6)医学科研人员应该主动承担起服务国家战略的责任,这对于公众提供的咨询意见在医学政策的制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总之,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科学手段被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并与日常生活休戚相关,而生命科学的发展也越来越多的被得到关注。生命伦理之所以存在于科学技术的左右,是因为伦理学的立场本就是探讨人类行为的社会规范,为评价这些活动的对错所设置的伦理标准。人类基因编辑是否会熟练的运用在人类生活中我们将拭目以待,应该明确其在基础临床的应用,并允许其作出基因治疗相关的研究,在有所规范和管控的前提下发展的更加完善。但科技的宗旨是为了造福社会,人类的未来也会因为科技的相辅相成而更加美好。
重要提示:转载本站信息须注明来源:985论文网,具体权责及声明请参阅网站声明。
阅读提示:请自行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及观点的正误,本站概不负责。
jQuery右侧可隐藏在线QQ客服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