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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论文: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措施研究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5-29 15:01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工程项目的规模不断增大,建筑标准不断提高,项目管理难度随着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需进一步完善。虽然政府部门一直推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是我国关于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法律法规及合同文本还不完善。因此本文首先通过对国内外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对比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比较EPC、DB和DBB模式三者的差异,然后结合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郑州数据中心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国家政策方面以及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根据参与郑州数据中心项目实际管理效果,为我国EPC工程总承包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由于我国EPC工程总承包开展时间较短,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业主、监理单位以及总承包单位对于EPC工程总承包的管理经验还不足,希望本文的研究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工程总承包招标文本的修订以及参建各方的项目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合同  
Abstract
 
With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scale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continued to expand and building standards continued to improve and the difficulty of project management gradually improved, the management mode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needs further improvement. China's government departments have been actively promoting the use of EPC general contracting mode in construction projects, but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contract texts of EPC general contracting mode in China are still not perfect. For this reason, this paper makes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management mode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t home and abroad. On the basis of this, the paper compare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EPC、DB and DBB mode. And the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national policy and contract of the general contracting mode of EPC project in China were analyzed in the light of the problem of the zhengzhou data center in the actual project using EPC project general contracting mode.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experience of participating in the zhengzhou data center project management,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practical suggestions and solutions to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general contracting of EPC Engineering in China.  
Due to the short development time of EPC project general Contracting in China,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state were not perfect, the owners, supervision units and general contractors have insufficient experience in the management of EPC project general Contracting, and the research in this paper was the revision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revision and the project management of the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construction provide some reference.
Keywords:EPC;General Contracting; 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工程建筑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工程项目管理的难度随之增加。在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中设计、施工分离,不利于项目的管理,导致项目工作效率低下。为了改进这种情况,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中逐渐诞生了建造—运营—移交( B0T )模式、设计—施工( DB )模式、设计—采购—施工( EPC )模式等。其中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既降低了业主的工作量,又有效地提高了管理效率,凭着这样的优势,这种模式在全球逐渐被应用推广。
因此,本文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郑州数据中心项目为依托,对我国EPC工程总承包存在的问题与措施展开研究,总结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在该数据中心建设中的不足,这既有助于丰富EPC模式下的工程管理经验,又为如何完善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法律法规、合同文本等方面提供参考。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是经过长期的发展逐渐衍生的一种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在国外,学术界对其研究如下:
JackGido,JamesP.Clements(2002)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项目管理问题为基础,通过对问题与原因的调查分析,构建了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为EPC模式的管理提供了参考。
Zaghloul R(2003)以业主的视角通过案例对EPC总承包合同管理分析,制定了EPC总承包合同管理的对策。
Maru A A(2015)基于EPC工程中的风险,以EPC合同条件为标准,创造了EPC项目风险评估框架,为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问题提供了预防方法。
1.2.2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经历了一段从改革到发展的过程,在此期间,相关学者对总承包模式的管理特点、空间结构、适用范围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如下:
王伍仁(2006)在出版的《EPC工程总承包管理》一书中,以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视角,对EPC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为总承包商的管理工作提供了有效方法。杜春玲(2013)在其论文中指出了EPC模式下设计、采购、施工的控制要点,提出EPC模式下的项目管理只有控制好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项工作,才可以实现项目总体目标。在EPC模式的概念上,武菲菲、鲁航线(2015)对国际上通用的建设项目总承包模式进行了陈述,重点强调了这类模式的优越性,分析研究了国内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并对总承包模式在国内的发展提供了研究方向。于金坤(2018)则对 EPC总承包空间结构进行优化,建立了项目管理过程控制模型,有效提高了项目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后可以看到,国外主要致力于对EPC模式和其合同条件的研究。而国内对EPC总承包模式的研究,多是以总承包商的角度或者业主的角度为基础,对EPC模式下总承包项目实施阶段的进度、成本、质量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管理方法进行研究。疏忽了对EPC模式合同条件的研究,导致我国业主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对EPC模式的认识不全面,也造成我国工程总承包的合同文本存在很大的缺陷。为此本文打算对国内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政策法规和项目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与措施进行研究,并结合实际项目指出我国工程总承包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便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参考。
1.3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方法: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对比分析法、文献研究法。
(1)通过EPC模式与常用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的对比,指出EPC模式的优点以及国内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的不足,为文章完成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存在的问题的梳理提供理论依据。
(2)通过文献研究,完成对国内外工程总承包的研究现状以及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的概述,整理相关研究内容的理论知识,以便为本文的研究内容奠定基础。
内容:通过对国内外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比较分析,来了解国内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优点和存在的不足,并借鉴国外相关的方法和经验深入分析影响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因素,并提出问题所在的关键,从而提出相应解决措施,以供业主与总承包单位参考。
本文的研究技术路线。
 
第2章  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相关理论
施工单位实行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必须先要了解、熟悉EPC的理论、管理方法和模式,同时也应明确EPC模式与目前我国现行的设计-招投标-施工总承包模式的不同之处。在本章中,将简单介绍几种常见的工程承发包模式,并重点对这几种模式进行对比,阐明这几类不同的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适用范围,为施工企业实行EPC总承包模式奠定理论基础。
2.1  国内现行DBB模式概念及分析
设计-招投标-施工总承包建造模式(DBB 模式,Design-Bid-Build),是一种源于18世纪的英国,在19世纪得到发展,并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种传统模式,其内容为业主委托工程师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待项目评估并立项后,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完成设计工作后,再编写施工招标文件,最后通过招标选定承包商并完成建设工作。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强调工程项目必须全部遵循设计、招投标、建造的顺序进行,三个阶段彼此独立,只有前面阶段的工作完成后,才能进入下个阶段。
DBB模式又可分为分阶段分专业工程平行承包模式和施工总承包模式。
分阶段分专业工程平行承包模式,即业主将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和土建、机电安装、机械安装、装饰等工程施工任务分别委托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各承包单位分别与业主签订合同,对业主负责,各承包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业主采用这种模式,可以将不同的任务委托给价格最实惠、专业性强的承包企业;同时,整个工程的施工部分经过分解后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不同工作由不同承包人完成,这样可以让承包人之间互相制约,每个任务都能实现较好的工程质量。但平行承包模式的缺点也很明显,对于业主而言,合同数量太多、造成招投标任务重、组织协调工作量大,管理难度大大增加。在我国,因业主工作量太大,这种模式很少使用,仅在施工项目规模小的情况下使用。
若业主将上述土建、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家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单位,由该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内容向业主负责,完成施工任务,这种模式被称为总分包模式,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即为施工总承包模式。在建设过程中,业主仅需要进行一次招标,与一家满足要求的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招标及合同管理的工作量大大减少,且只需与施工总承包一方进行管理和协调,管理效率高,责任划分清晰明确。但施工总承包需建设单位等设计单位全部工作完成后才可进行招标工作,建设周期较长,不利于进度控制;同时,建设工程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水平。此外,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的掌控能力与平行承包模式相比较弱。
DBB 施工总承包是国内最为流行的承发包模式,我国参照前苏联对建筑工程的管理模式,于1984年颁布《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人员数量、营业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对建筑单位设定相应条件,满足条件即授予不同级别的资质,建设工程也按照相应规模被分配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未授予资质的企业不允许进入建筑市场,即我国对建筑业的资质管理位于分级分类的资质管理模式下。
2.2  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典型的工程总承包至少包括设计和施工两个阶段,主要分为 EPC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DB 设计施工总承包、EPCM 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总承包。目前国内主推的工程总承包主要为前两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定义工程总承包只有EPC和DB两种模式。虽然EPC与DB模式都属于工程总承包模式,但二者之间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施工单位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时,如果不能很好地区分这两种模式的异同点,就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也不利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揽。
2.2.1  EPC模式概念及分析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设计、采购、施工,是国际上通行的、最广泛应用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采购工作、施工工作实行全过程承包,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及进度等全方面负责的管理模式。在EPC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及施工工作。根据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标准合同条件(银皮书),EPC采用二元管理体制。如图2-1所示
 
在上图中,EPC模式所采用的二元管理体制由业主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组成,业主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采用二元管理体制的EPC模式决定了业主采用宽松的监督管理机制,最小化的干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实施,从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获得更大的自主权,更为灵活地对EPC项目进行设计、优化以及实施,充分发挥出工程总承包单位管理的主观能动性和优势。工程总承包单位统筹部署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进而使工程项目的安全、进度、质量和费用达到最优水平。EPC合同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虽然不是EPC模式所独有,但与其他模式下的总价合同相比,EPC模式的固定总价合同更接近于真实的总价合同。因此,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风险很大。
2.2.2  DB模式概念及分析
DB(design-Build)设计-建造模式,又称为设计施工模式,在这种合同框架下,业主仅与一个实体签订一份合同,由该实体完成全部设计和施工任务。在DB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工作。根据 FIDIC 标准合同条件(黄皮书),DB模式采用三元管理体制。
 
在上图中,DB模式所采用的三元管理体制由业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师三个部分组成。工程总承包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业主与工程师、业主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采用三元管理体制的DB模式决定了业主采用较为严格的工程管理与控制机制,业主委托工程师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业主对工程有一定的控制权。此外,DB模式多采用可调总价合同。
2.3  EPC和DBB、DB模式对比
2.3.1  EPC与 DBB对比分析
在DBB模式中,建设单位将工程的设计工作与施工工作分别进行招标,从而选定设计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成果负责,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但EPC总承包模式与施工总承包模式最大的差异是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设计、采购、施工全部负责。建设单位将设计、采购、施工工作全部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使设计、采购和施工成为一个整体,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将工程项目中的设计、采购与施工工作统筹兼顾,在进度、安全、质量和造价等多个方面对业主负责。
EPC总承包模式改变了传统的DBB(设计-招投标-施工总承包)承发包模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从项目立项到运营全生命周期的项目管理,通过集成管理,合理组织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作,使这三大块工作得以互相搭接、深入交叉,有效避免了DBB模式先设计再招标最后施工的低效率流程所导致的时间浪费,最大限度的缩短项目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收益。
同时,EPC总承包模式的一体化特点决定了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自主优化方案与优化设计的能力,优化之后,可以减少因设计不妥造成的资源浪费,充分体现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主观能动性。此外,采购、施工人员在设计人员的帮助下制定项目方案,可以降低采购、施工阶段的成本,而采购与施工之间的相互协调也有利于实现既节约投资又能达到要求的目的,并且尽可能大地把控进度。
2.3.2  EPC与DB模式对比分析
从表面含义就可以明白,DB模式只包含设计和施工两项工作,而主材和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可自行采购或将采购工作委托给材料、设备供应商。而EPC模式则表明了工程总承包单位至少应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工作。根据FIDIC标准合同条件,DB模式所采用的可调总价合同,使少数风险由建设承担,而工程总承包单位则承担了工程建设中的大多数风险。而EPC模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除非发生了极其特殊的情况,否则即便是由业主的过失导致的损失也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因此可以说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了差不多所有风险,而对业主而言,这种模式所承担的风险最小。
对比FIDIC银皮书(EPC模式)与黄皮书(DB模式),如银皮书第3.5条规定,承包商应负责核实并解释所有这种类别的资料,除了第4.2条提出的特殊情况外,业主并不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和充分性负责,而相同条款中,黄皮书却陈述模糊,工程总承包单位向业主索赔时,可以借此发挥。
再如银皮书第4.12条 Unforeseeable Difficulties规定,合同价格对任何未预见到的困难和未预见到的费用不予以调整,而相同条款中黄皮书则规定,如果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碰见了不可预见的条件且发出了通知,而因此延误了工期或产生了费用,承包商有权申请索赔。通过对比这些条款规定,可以看出EPC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单位所承担的风险远远超过了DB模式。
第3章  EPC工程总承包主要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目前虽然国内一直在推行实施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根据工程总承包的特点及时调整,此外,适用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文件还不完善。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国的运用不断增加,且工程总承包项目规模较大、管理内容复杂,造成了EPC模式下的项目实施各阶段的问题逐渐出现。本章通过对国内EPC工程总承包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3.1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国家政策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3.1.1  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发展迅速,但国内关于工程总承包的相关政策法规存在不足,导致我国EPC工程总承包在国家政策法规方面有着很多问题,主要为工程总承包的法律依据问题、企业资质和联合体投标问题、工程总承包规范及合同文件不完善的问题以及工程监理方面的问题。
(1)关于工程总承包的法律依据问题
近些年,随着国家和政府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相关政策的推广,国内的设计、施工以及咨询企业等单位也积极加入工程总承包建设市场,推动了建筑行业中工程总承包的发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我国缺少法律依据,在我国的法律中的地位非常不明确。比如:在我国《招投标法》中的第三条仅对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设备采购和监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却未提及 EPC 工程总承包。同时在相关部门的招标核准表中也未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单独列项,导致了在招标时需对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申请招标,仅名义上为工程总承包招标,并无法律依据。郑州数据中心EPC项目申请招标时同样也面临了同样的问题,反复地申请招标既增加了政府部门的工作量,也增加了业主的成本。
(2)关于企业资质和联合体投标的问题
从我国的资质管理制度角度来看,我国的资质是按行业管理,条块分割,因此形成了严格的资质问题。只有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的企业能否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成为了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咨询企业等单位共同关注的问题。
对于此问题,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颁发的[2003]573号文《关于工程总承包准入问题的复函》和[2016]93号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均有表明,对拥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展开工程总承包业务。当其中一种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接到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将另一种业务分包给具备另一种资质的企业。通过这两个政策性文件可以看出,仅具有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其中一种的企业可以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这样的政策规定带来了新的问题:一是各地方的相关部门对此规定的理解不同,对于工程总承包的承揽,要求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与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担总承包项目。另外还有一部分地区不接受联合体,造成工程总承包项目无法进行下去。
二是该规定在我国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甚至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例如:我国的《建筑法》中规定,对于工程设计、施工等企业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工程承包业务。在《招投标法》中也明确规定,中标人不可以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的工作分包出去。另外,我国的《建筑法》中还规定,同一等级序列内的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承包项目,但应该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项目。但是由于设计和施工不是同一类,所以这样的企业联合承包项目,其资质等级的认定也无法律支撑。
(3)关于工程总承包规范和合同文件不完善的问题
目前我国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方面的应用已趋于成熟,相关的招投标管理方法以及其他相关的规范、规定也很成熟,但由于工程总承包建设管理模式进入我国建设市场时间太短,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招投标管理方法暂时没有,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时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地方相关部门和企业都缺乏可供参考的依据。主要体现在:实施EPC模式时,项目发包内容如何明确。
关于工程项目发包内容,业主面对的问题是把哪些内容发包给总承包商,这个问题是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投标阶段的核心问题,传统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将项目分为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业主一般在完成可行性研究后开始对设计进行招标。虽然有些项目从可行性研究阶段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给EPC总承包商,可有些项目是在业主完成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时才发包。这样一来,业主究竟应该从哪个阶段开始发包呢?关于这个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主要为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的。因此造成了各个地方和各个项目发包范围规定太为混乱。
 (4)关于工程监理管理存在的问题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中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在国外,业主往往找专业的咨询工程师对此模式下的工程项目进行管理。虽然国内的工程建设业主也是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进行监控,但由于国内工程监理门槛太低,国家缺少对监理人员资质认证以及综合素质水平认证的方法,导致监理市场的监理人员太过复杂,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也主要是对施工程序以及工程质量的控制,长久之后,监理人员越来越不重视对设计方面、采购方面以及国家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综合素质水平逐渐低下,造成无法满足对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以及试运行等全过程的工作条件。
此外EPC模式下,项目的内容非常广泛,根据目前国内关于监理取费标准,监理费也无法满足监理单位根据EPC模式项目的需求配备相应水平的监理人员这一条件,从而导致监理人员可能无法满足EPC模式项目监理工作的需求。
3.1.2  解决问题的措施研究
(1)制订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法律法规
针对国内工程总承包法律法规的不完整,建议将工程总承包并入国内现行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工程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中,并制订相关的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制度,另外相关政府部门也要积极发展我国工程总承包建设管理制度中,保证项目从前期到竣工验收整个全过程都有法律法规保障。此外建议国家政府部门尽快想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方法,并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定义工程总承包模式,提高业主对工程总承包的认识,使业主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操作规范。
(2)统一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条件
根据我国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情况,结合国内相关法律,对国内现行的企业资质管理认定进行修改和完善,允许具备设计、施工单个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经营范围内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对于目前企业中综合实力可以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可是无任何工程资质的二级单位,在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时须借用企业主管单位资质的情况。建议国家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同意其可单独领取施工或者设计的工程总承包资质,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全国统一的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条件。
(3)完善工程总承包招投标与合同规范
一个有真才实干的EPC总承包商是EPC工程总承包模式项目成功的关键所在。虽然国家已在2012年颁布了《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但是其中关于EPC模式下的设备采购的内容还很缺乏,因此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EPC模式的实际需要,对该部分进行完善,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在编制过程时可以参考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在招标范本中添加关于采购货物的标准、品牌等要求。另外对于工程总承包的合同范本也建议根据国家国情,进行适当调整。对于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方法,建议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并发布在全国发布,在招投标管理方法中明确EPC模式招投标程序和过程,并掌握 EPC工程总承包发包内容以及合适的发包阶段,这样方便确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界面,发包双方责任分明。
(4)完善监理制度及提高监理人员素质
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中,关于监理工作的法律制度以及合同示范文本都与工程项目的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范本形成配套体系。在国家发展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过程中,不仅要完善关于工程总承包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合同示范文本,还要根据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特点对该模式下监理相关制度及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完善,从而形成相互配套的体系。
由于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单位的工作形成了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有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总承包商的工作甚至包括可行性研究等。因此监理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也需相应地扩展到可行性研究、招标、设计、采购等,与传统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下监理的任务相比,监理的任务量增加,监理团队的组成也需根据监理内容不断扩充。而当前的监理制度以及监理费用无法满足监理单位的工作成本。因此,建议从国家层面根据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特点对监理制度进行补充完善,调整目前的监理取费标准。
此外,监理单位也应该根据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市场需求,分专业对单位的内部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完善,并建立相应的培训机制,根据工作需求对单位的监理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招投标、设计、采购、施工以及成本控制等方面能力的培训,从而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管理素质水平。此外监理单位还应该加强国家关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最新政策以及相关文件关注和掌控,把握国家对 EPC 工程总承包的最新要求,以便及时做出相应调整。通过对国家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制度、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和合同范本、监理合同等规范的研究,综合考虑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监理工作的真正定位。
3.2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项目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3.2.1 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有着快速的发展,但国内关于工程总承包的合同文本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导致我国EPC工程总承包在项目合同中有着很多问题,主要为EPC模式下合同形式选取的问题、EPC模式下实施过程中质量、进度控制问题、EPC模式下验收后、移交前投产运营的问题以及EPC模式下工程索赔中的问题。
(1)EPC模式下合同形式选取的问题
合同条件中对于合同价格的规定,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除了法律要求调整的费用以外,合同总价格不可进行调整。根据该合同的这样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该合同价为死合同价。但是在国内推行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过程中未根据项目实际内容,便把该种合同形式直接应用到各种工程建设项目中。如岩土工程、地下工程、市政工程、铁路工程等项目,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工、材料的价格变化会直接影响到项目总价。对于非常复杂的工程,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很难概算出工程量,对于上述情况若直接使用国际通用的固定合同总价的形式,可能会对我国的建筑市场带来不好的影响,且会阻碍EPC建设管理模式的推广应用。
(2)EPC模式实施过程中质量、进度控制问题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项目中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其中设计在控制施工质量时起着主导作用。但是这种模式下,业主将设计、采购、施工全部交给了EPC总承包商,无法控制设计阶段的工作。而且在设计工作中,EPC总承包企业可能会对业主的要求标准或者设计标准理解有偏差,导致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同时还存在总承包联合体中以设计单位牵头缺少项目管理经验,导致联合体内部的管理和分包商的管理体系和制度不完善。另外,EPC总承包单位有时候为了自身利益,对成本和进度的重视程度远高于对质量的重视,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存在着安全隐患。
EPC模式下,业主虽然不参与项目实施时的管理工作,但是为了工程项目能够按时到达使用阶段并及时投产运营,工程进度成了业主关心的核心问题。但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EPC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实施前没有结合工程工期对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优化,从而导致施工顺序混乱、工程的关键线路的工序不断滞后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节约成本,没有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也缺少相应的施工人员;此外总承包单位没有形成严格高效的管理体系,导致各职能门不行井然有序地配合,经常出现人员绰绰有余,采购部门的材料却没来到。或者材料已到位缺少人员的现象,严重地影响了工程的施工进度。
(3)EPC模式下验收后、移交前投产运营的问题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业主为了能够使项目提前到达使用阶段,对已完成的一些工程在未移交的前提下提前使用,而且业主还总是以工程未完成移交为由,要求EPC总承包商承担工程的看照工作,安全方面也一并承担,而且因业主提前使用产生的水费、电费也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从而导致业主与总承包商发生争执。那么对于这部分工程的照看工作谁应该负责?此外在业主使用期间的产生的费用谁应该承担?
(4)EPC模式下工程索赔中存在的问题
索赔通常指包括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双向索赔。业主的索赔非常容易,存在费用索赔时业主通常会从验工计价中扣除,涉及时间索赔时,可以顺延工期。相对而言,承包商的索赔难度较高,主要体现在:一是承包商的索赔意识太弱,对于索赔的认识缺乏,承包商通常会认为索赔会恶化与业主的关系,会对以后项目的招投标以及其他业务的展开带来不利的影响;二是索赔的时限和证据是索赔能否成功的关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索赔时,EPC总承包单位没有及时把握时机,经常会错过索赔的最佳时间。此外,总承包单位对索赔的证据很不看重,很少在索赔发生后及时保留视频资料,索赔时缺乏强有力的证据,造成索赔不成功。
3.2.2  解决问题的措施研究
(1)充分考虑项目特征,选取合适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形式
对于建设规模与标准较为清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若是建设工期太长,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材料、人工等费用价格变化超过一定金额时,合同总价应该根据变化的金额及时进行调整,并在合同中设置调整限额,可以以中标的合同总价为基数乘以约定的比例进行调差。这样的计价方式有利于增加了EPC工程总承包建设管理模式的使用范围,更有助于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国的推广应用。但是对于地下工程或者其他非常复杂的工程不建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而应该采用单价合同,在招投时可以预估的工程量,施工时按照实际进行计算。
(2)细化功能要求和质量、进度管理方法
EPC模式下,设计阶段在整个工程建设中起主导作用,事关整个项目的工程质量问题。但是在此模式下,业主恰好失去了对设计工作的控制权,又该怎样实现对设计阶段的控制呢?总承包商的设计工作完全是依据业主提供的概念和功能要求书去设计,因此,业主可以通过对功能要求书的编制实现对设计阶段的控制。
对于功能要求书的编制,业主要从整体的项目结构出发,具体地考虑到每个房间的使用功能以及每个房间需要安装的管道、暖通、照明、房间内设备、电梯等相应设备,甚至对门窗等材料、设备的技术的规格也要尽可能详细地去描述。其中要充分考虑到管道、暖通、照明、房间内设备、电梯等相应设备以及门窗的、可替代性和可维修性。因为,一是详细描述整体结构和每个房间的功能要求有利于总承包商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设计工作;二是详细地描述材料和设备的技术规格有利于业主控制材料采购和设备的质量;三是考虑材料和设备的可替代性和可维修性有助于运营期间出现某个设备损坏时,业主能够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设备。技术规格主要是对采购设备质量的控制,应包括材料、设备特性、安装要求、使用环境要求、运行参数以及兼容性等内容,形成覆盖整个项目材料、设备的技术规格书。
对于施工过程中的管理,业主应尽可能不参与总承包商的管理,将该部分权限给予监理工程师以实现对质量的控制。此外业主可在项目正式开工前,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目标。业主可根据总承包商提供的管理体系和管理目标对总承包商的过程管理进行纠正。工期是业主最在意的,业主应在合同中规定在项目正式开工前,总承包商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向业主提供整个项目的工程进度计划表,特别是工程关键节点的计划内容,业主可安排监理工程师根据该进度计划表对总承包商的施工进度进行监督。
(3)明确验收后、移交前投入使用的责任
根据国际惯例,工程在验收后、移交前,有部分业主会将已完成验收部分的工程投入使用,业主这样做可能会影响到工程项目的质量。因此,在 FIDIC—EPC条款中明确表明工程在移交前,业主不能使用工程项目,如果业主将已验收部分投入使用,总承包商可以认为该部分已经完成移交,将不再对该部分负责。此外,该部分投入使用后产生的费用或者造成的损失承包商概不承担。因此,我国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在补充、修订的过程中,可以参考FIDIC—EPC合同条件中的规定,在合同验收条款中明确业主在移交前对已完成验收的工程项目的投入使用负责,同时合同中也应明确规定投入使用后工程产生的各种费用划分情况,对于总承包商用于工程建设和调试的费用应由总承包商承担,对于业主设备运行产生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4)加强索赔意识并整合索赔条款
通过对实际项目的研究,发现我国工程建设项目中,承包商的索赔意识非常薄弱,为了改善目前我国在项目实施时索赔工作的状况,合同双方应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关于合同文本以及索赔情况的知识培训,提高各管理层次人员的合同管理和索赔的意识。只有树立索赔意识,各层次人员才会明白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才会主动了解索赔的特点并学习索赔的内容和方法,从而提高索赔意识。同时也可通过学习国外的索赔经验和方法,从而提高对合同内的潜在索赔机会的识别能力。最最关键的是索赔证据的完整性,要及时保存发生索赔情况时的视频资料,保证索赔资料的合理性。另外,从FIDIC—EPC合同条件中不难看出索赔条款分布于整个合同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索赔情况时,合同双方对索赔条款的查阅很不方便,因此可以整合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单独成册。如此以来,可在索赔情况发生时,合同管理人员可以及时查阅相关条款。
第4章  案例分析
通过上文几章的内容,对国内外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理论和国内外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的研究分析,发现了我国工程总承包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本章结合第3章提出的我国EPC工程总承包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对实际工程项目郑州数据中心发生的问题提出建议并进行定性分析。希望能对实际工程项目起到良好的指导效果和借鉴作用,也增加了我国工程总承包项目参建各方对EPC模式的重视和认可。
4.1  项目概况
某个数据中心项目位于郑州市某区,按照业主的建设需求该工程包含基础设施工程、信息系统工程、通信工程等内容。其中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包括暖通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电气系统,智能建筑系统等。信息系统工程主要包括新建基础网络及安全环境、外租机房信息系统搬迁、2019、2020 年度新建信息系统等。通信工程主要包括数据通信网络、新建光纤传送网络、互联网接入、传输系统、接入网系统、环境监控系统及通信电源系统等。该工程项目建筑结构主要包括厂房一、厂房二、办公楼等,其中厂房一用于发电,保证厂房二紧急用电需求;厂房二用于信息系统的运行和数据处理;办公楼主要是工作人员办公以及监控信息机房。为了响应国家对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号召,该工程决定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由某设计单位牵头并联合两家中建某施工单位承包该工程。该项目由建设单位内部自行组成建设指挥部来代表业主,并委托监理单位对该项目进行实时监督控制。
4.2  工程实际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首先从郑州数据中心招投标阶段进行分析,在招投标阶段出现了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问题及相应建议:
在项目招标前,建设单位本来计划将该工程总承包项目完全承包给具有设计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但是在向郑州市招标管理机构申报时,该管理机构提出郑州市相关建设法规规定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设计、施工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才可以承包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由于我国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两个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太少,因此业主为了能选择到有真才实干的总承包商,决定重新编制招标计划,最后将该项目发包由三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设计单位作为牵头单位,两家中建某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成员),才算完成了此项目的招标工作。
该问题主要涉及了联合体投标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的问题,可以统一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条件,改善我国企业资质条块分割状况,打破政策性城墙,并只允许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才可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由于我国目前同时具备设计、施工两个资质的企业很少,采取该建议可以鼓励只具备单个资质的企业去不断完善提升自己,做大做强。这样以来,在一定程度上可促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或者在建筑法、招投标法和合同法中补充并强调联合体的概念,允许设计、施工两个或多个企业组成联合体一起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该建议由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承包工总承包项目,既能减少总承包单位的风险,也促进了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
(2)其次对郑州数据中心项目施工阶段进行分析,在施工阶段出现了业主与总承包商界限划分的问题及相应建议:
业主和总承包商跟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划分不明确,除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开工证外,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业主需要负责与地方政府协调工程相关的备案工作,但业主均要求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办理,导致总承包单位对业主产生不满。又因业主不参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导致业主不能及时掌握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文件的颁发,对工程进度和工程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对于该问题,承包商可以完善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由于承包商长期在该地区承揽工程项目,对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工作人员都比较熟悉,业主可以委托项目总承包商以业主的名义负责与地方政府的协调沟通并收集地方的政策性文件,双方签订相关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划分清楚界限。
(3)联合体成员的工作界面划分问题及建议:
由于该项目中,联合体单位间有交叉作业,其中一个单位为加快工程进度,不让另一个单位进场作业,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另外,由于该项目在土建工程结束后还存在着大量的设备安装工作,但是由于其中负责土建专业的施工单位为摆脱因土建工程未完成给自己带来的责任,不断地拖延负责通信、电力专业的施工单位进场作业的时间,造成留给后进场作业的单位的工期很短,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给项目建设带来消极影响。
对于该问题业主可要求总承包商在投标时提交联体成员关于工程的工作界面说明书以及划分规则。当在施工过程中,一旦联合体内部出现上述问题,业主可通过工作界面说明书和划分规则及时处理该问题,从而避免联合体内部因争执对工程产生不良影响。
(4)移交前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任和费用划分及建议:
在该工程项目移交前,业主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投入使用,但是业主以项目没有移交为由,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工程的照看工作,同时要求承包商对投入使用期间设备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此外,投入使用期间产生的电费、水费、管理费,业主也以相同理由要求由总承包商承担,关于这部分的责任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总承包商与业主产生争执和纠纷。
对于该问题可以通过明确规定业主与承包商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问题,来避免双方产生矛盾。
总而言之,之所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与我国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政策法规以及合同条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解决该类问题时,可以参考上文。
  总    结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先进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其合同关系较为简单,有利于减少业主的工作量,更有利于总承包单位发挥自身能动性为工程项目带来很好的效益,非常有必要在我国广泛地推广应用。本文从偏向于业主管理的角度展开对EPC工程总承包建设管理模式的研究,首先对国内外较为常见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的基本概念、特点以及项目管理模式下的合同关系进行概述;其次把几种常用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进行对比分析,来进一步发现我国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优点和缺点;最后又结合实际项目指出我国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存在的问题,并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通过以上研究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通过对国内外常用的工程建设模式的对比分析,并将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与其他模式的优缺点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EPC总承包模式具有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业主风险较小,合同关系较为简单,可有效地减少业主的管理成本,责任单一,容易在出现工程事故时明确责任等优点。因此,EPC工程总承包建设管理模式在我国应该广泛的推广。
(2)对于我国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解决措施,为完善我国建筑行业中与工程总承包模式相关的规章制度提供了相应的参考。
(3)根据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合同文本中存在的问题,再结合EPC模式下郑州数据中心项目中存在的问题,梳理分析了我国EPC工程总承包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根据实际项目的应用效果,提出了相应解决措施和建议,为项目相关各方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管理提供了参考。
致    谢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宋兵老师。大学四年我自身的成长绝大多数源于老师的言传身教。此篇论文无论是从选题、构思,还是从思路指导、资料收集,宋兵老师都给予我莫大的帮助,对论文提出了许多指导性和关键性的建议。从论文的初稿到最终定稿,宋兵老师一直悉心教导,反复对论文进行审阅和精细修改,老师严谨的治学理念、渊博的专业知识、积极的生活态度,无论是工作上还是生活上都将是我今后学习的榜样。
其次,我要感谢吉林化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工程管理专业的其他各位老师。他们不但传授我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他们教会了我如何思考问题和如何解决问题的能力。古人常说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构建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才是学习的真谛,这一切都要归功于各位老师的教导,正是因为有了他们,才让我真正领悟学习的真谛,才让我学会如何学习,高效学习。
最后,我要感激与我朝夕相伴的同学们。相处四年时光,我从他们身上看到了太多的闪光点,学习了太多我所匮乏的知识,也受到了许多无私的帮助。正是因为他们的存在,让我的大学生活更加丰富,更加充实。在面对困难时支持我、鼓励我,帮我度过一个又一个难关,让我有了前进的动力和信心,最终不负众望完成此篇论文。再次感谢以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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