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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辩证法教育从学术到理论的转化-985毕业论文网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19-12-19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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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然辩证法的理论定位与学术研究的关系问题
  
  1.自然辩证法教育中基本理论的特质---确定性
  
  众所周知,自然辩证法是研究自然界及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和人类认识、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的科学。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奠基的一门科学,自然辩证法的理论体系是统一的、基本的理论和概念是相对确定的;它必然从自然科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科学社会学和科学史等学科汲取资源分析问题。同时,由于人的一切思维活动都必须借助概念来进行,通过概念来作出判断、推理,进而建立起完善的思想体系。然而,理论中的概念一旦形成,就应该具有特定确定性。其确定性来源于客观事物、现象的质的相对稳定性。概念如果不确定,就无法区分各种不同事物和现象,势必造成对客观对象的随心所欲的解释,从而陷入主观主义的漩涡中。此外,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必须保持同一性,这都对自然辩证法教育中基本理论的确定性提出了要求。因此,诸如波普尔的“证伪”和“历史非决定论”、库恩的“范式”、费耶阿本德的“增生原则”等等理论,在教学中其内涵和外延都会被界定在一个基本明确范围内。当然,自然辩证法基本原理是确定的,还是其意识形态性与科学性特定统一的内在要求,但其理论内容却是在不断丰富。
  
  2.自然辩证法学术研究过程中的特质---自由性
  
  学术自由乃是学术界的共识,因为学术的自由有利于学术的“真”,而学术的“真”才能实现学术“善”的追求。迈克尔·博兰尼认为,学术自由乃是知识高效率发展的重要条件。当某一学者被所研究的问题困扰时,只要他热衷于学术研究,并且有了足够独立的思考空间,他定能释放出全部的学术冲动。而这种自身的动力是学术求“真”的源泉。以库恩的“范式”概念为例,范式在库恩的笔下具有多重的含义,他被指责对范式的使用也过于松散和模糊。此后,随着学界对“范式”内涵的关注与探究,其概念的所指也逐渐明晰起来,这其中特别是英国学者玛格丽特·玛斯特曼(Margaret Masterman)对“范式观”作了细致的分析。由此可见,学术自由对于求“真”的重要性以及对概念和理论澄清的必要性。当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学术自由不是绝对的、无根据的自由,而是合理的质疑与探索。
  
  3.自然辩证法学术研究向教育理论转化的意义
  
  基于学术与教育理论有质的区别,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自然辩证法教育要不要从相关学术研究向其基本理论进行转化?对于本体论研究,自然辩证法原理探究的本体论对象主要是世界或自然界本体层面的,而科学与技术哲学等学术探究的本体论对象主要是科学认识论或方法论等层面的本体。当前将科学认识中的本体论和自然界中的本体有机结合起来,可避免理论僵化及被片面理解的缺陷。由此可见,自然辩证法教育理论中吸收、转化相关学术成果是极其必要的。此外,在学术研究、知识生产和理论创造的过程中,学者之间的互相启发、概念和术语之间的挪用以及理论的迁移、改造与转换是学术和理论发展的重要表征。
  
  当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如何进行转化。遵循什么样的原则、逻辑进行转化才能既有利于保存基本理论的精髓又能吸收优秀学术成果,才能稳妥地、恰当地实现这一过程?自然辩证法的基本理论,汲取了人类认识的长期积累的智慧和知识的结晶,有着相当的合理性,坚持其基本原理是开展自然辩证法教育的前提。同时,相关学术研究的成果能为理论教育提供丰富的养料,在坚持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我们需要避免学术研究中的一些片面的、绝对化的观点,来实现学术到理论的转化。为了更好地说明这种转化逻辑,接下来我们以“自然规律”这一概念范畴为例,阐释其在理论教育与学术研究中的区别与联系,以便进一步论述我们当如何将二者进行合理转化。
  
  二、“自然规律”范畴学术研究的推进与理论的丰富
  
  1.现行自然辩证法理论对“自然规律”内涵基本观点阐述
  
  考察现行自然辩证法理论与教程中“自然规律”的涵义,其主要来源于两大方面:其一,源于对自然科学研究成果的归纳;其二,来源于辩证唯物论的演绎。自然辩证法理论对“自然规律”的界定大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自然规律主要指客观世界本身所具有的属性。自然规律的属性主要表现为客观性、重复性、必然性三大方面。〔1〕各种物质运动形式遵循客观自然规律并且相互转化。〔2〕第二,自然规律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第三,自然规律是客观性与特殊性、主观建构性的统一。人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来认识、利用不同规律共同起作用的结果来造福人类。第四,辩证唯物论对于自然规律的诠释:规律指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发展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唯物辩证法有三条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它们也被认为是自然界辩证法的基本规律。〔3〕当然,唯物辩证法本身源于自然科学与哲学等认识成果。
2. “自然规律”范畴学术研究的推进
  
  (1)现代科学哲学家对“自然规律”的基本认识
  
  现代西方科学哲学(主要是逻辑实证论)来源于近代经验主义,而近代经验主义对自然规律从本体论和认识论、方法论三方面进行了否定。休谟那里,本体论上把一切都归结为知觉从而取消了世界的物质客观存在性,实际上也就取消了对自然本质或规律的认识,取消了真理性认识;对归纳法的否定也是对普遍规律的否定。现代科学哲学沿着近代经验主义,进一步根本上否定了客观性自然规律的存在。同时,逻辑实证主义者强调科学认识的经验验证,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完全排除客观性,只是作了主观片面理解。特别是它们对于科学理论和定律进行深入的逻辑分析,从认识论和方法论上折射和丰富了对自然规律本质联系的认识。
  
  (2)科学实在论者对“自然规律”意义的继承与发展
  
  在经典物理学的框架内,对世界、认识等问题的解答主要围绕世界本体论的实在论展开,被称之为“经典实在论”,或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称之为的“形而上学”实在论:它肯定客观的自然规律的存在,认为科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自然界中事物变化发展的内在原因。〔4〕到20世纪初,狭义相对论和量子力学的诞生使得科学家认识到,科学理论是不可能做出终极断言的。以石里克、卡尔纳普为代表的逻辑经验主义迅速发展起来,并将科学哲学的问题域转向了科学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间的激烈交锋。与普特南一样,塞拉斯、斯马特等其它科学实在论者总体上继承与发展了“自然规律”的基本内涵,甚至否定“心理规律”.〔5〕除了典型的实在论者的拥护外,还有诸如穆勒(J.S.Mill)、拉姆齐(Frank Ram-sey)、刘易斯(David Lewis)等哲学家,也坚持肯定自然规律的意义,并且认为人们认识到的自然规律是物体实际上如何行动的真实描述。〔6〕33其中一些具体观点也难免偏失。
  
  (3)反实在论者对“自然规律”概念的扬弃
  
  随着爱因斯坦相对论对牛顿力学的超越,反实在论者开始怀疑:第一,我们关于自然界的规律的理论可能根本就是错的,因为事实跟我们经验到的完全不同;第二,甚至在一种日常的情况下,我们提出的定律也可能是错的,因为数量太少以至于我们很难进行探测;第三,我们假定的定律仅仅是对宇宙过程一部分的近似。卡特赖特指出我们不应该相信我们关于基本规律说明的理论。〔7〕劳丹认为科学理论只是我们认识世界的一种工具。它本身只有好坏的区别,而无所谓真假。〔8〕范·弗拉森认为自然规律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必然性都是人们主观虚构的结果。〔9〕自此,反实在论者基本否定自然规律的意义,实质上针对自然规律绝对化、一般性,强调其相对性、条件性及其认识论的主观性,而片面消失掉另一面。
  
  (4)温和实在论者提出的理解“自然规律”新路径
  
  基于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的争论以及自然定律范畴面临着多重挑战,美国哲学家吉尔隐含地承认存在客观“自然规律”而认识论语用上又否认“自然规律”范畴甚至科学定律的存在。吉尔通过牛顿力学定律、万有引力定律等来说明这些科学规律的局限性和片面性,认为这些规律并不能真实反映客观世界。〔10〕此外,他提出存在的不应该是“自然规律”而是“原理”、“模型”.他认为原理是高度抽象的、一定学科领域公认的基本理论,是人们用来建立模型从而表征自然界特定方面的规则(rules)〔11〕。米切尔不同于吉尔否定“自然规律”范畴的存在,她提出了自然规律是有维度的。诸如:在本体论这一维度里,自然规律表现为稳定性、力度。而在表征维度上,它又具有抽象性、简单性和认知等性质。米切尔用三维空间来表示自然规律的三维性质:稳定性、力度和抽象程度。似律程度都在三维空间被展示,只不过有的稳定性、力度和抽象程度高,有的则比较弱〔6〕41.
  
  (5)后现代思想家对“自然规律”的阐释及其特点
  
  后现代反科学主义者对科学、自然规律的认识多样。一些后现代思想家认为现代社会的种种“疾病”正是科学主义、技术主义和工业主义等流行和统治的结果。以解构主义、建构主义、后殖民主义、女性主义、激进生态科学观为代表的后现代思想家,他们对科学的元问题,如:科学的客观性、普遍性,必然性、真理性,科学与生态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进而对之前那种“自然规律”绝对化的认识进行了反思与批判,积极与消极意义并存。
  
  3. “自然规律”范畴理论内涵的丰富
  
  (1)“自然规律”内涵与外延的扩展
  
  我们在探讨自然规律的客观性、普遍性等等问题时,很容易忽略一些问题。自然规律指什么?实在论者与反实在论者探讨的“自然规律”所指称的是否是同一个东西?我们太常用到“自然规律”这一概念,所以很容易想当然地认为“自然规律”这一概念所指本身无争议,大家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似乎不言自明。所以,研究者在分析这一概念时,理所当然地假设了我们每个人对自然规律这一概念的认识是一致的。但往往因为对澄清这一概念内涵与外延的重要性的忽略,导致了学术研究中的误读和分歧。伯德曾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讲,科学研究即是揭露、发现规律,如波义尔定律、牛顿定律、孟德尔定律等等。规律是“事实或像事实”〔12〕。伯德的这一解释应和大多数人对于“自然规律”这一概念的认识一致。然而,这还远远不够,从学界对自然规律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自然规律”这一概念应该分为几大类:其一,是指自然界本身具有的属性。其二,是一种自然科学认识中的规律,认为它们代表普遍性。而逻辑实证论者、实在论者、反实在论者以及吉尔等人对“自然规律”的探究主要集中于这一领域。其三,是一种上帝的法则。其四,认为自然规律是一种逻辑规律,是用来表达概念之间关系的。〔13〕学术探究虽然通常表现出片面和极端的倾向,显然也丰富了对于“自然规律”范畴的理解。
  
  (2)自然规律客观性理论的丰富
  
  上文已经谈到,现代西方科学哲学(尤其是逻辑实证主义),主要受经验主义影响,然而鉴于经验主义原则不能解决科学实践本身所提出的许多问题,而使得科学哲学研究的许多领域转向开始用理性主义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而伴随着经验方法与理性方法的结合,使得自然规律的客观性从传统哲学中那种完全独立于心灵的、绝对的地位中转向而出现双重特点:在本体论上忽略“客观性”;在认识论上用或用逻辑推演的方式或用历史主义等方式指出科学认识是主观性与相对性的结合,否认观察经验的相对独立性和客观性。这从上文科学实在论者与反实在论者对“自然规律”的争论者中就能找到他们对客观性的这两种区分。此外,伴随着波普尔、库恩、汉森、图尔敏、费耶阿本德等人对观察与理论术语问题的探究,科学中的客观性问题被进一步深化。自然,推进认识论范畴的“自然规律”(或称为:科学定律)的客观性与主观性关系的认识,对于丰富自然辩证法理论的自然规律的内涵具有积极意义。当然,科学实在论对于自然规律和科学规律的客观性的坚持,更是值得肯定的。
(3)自然规律真理属性认识的深化
  
  与自然规律存在与否问题相关联的是关于自然规律的真理标准的问题。维特根斯坦在论证命题的意义及其真理性时,提出了他的证实原则,认为一个命题有无意义,有两条标准:一是符合逻辑规则;二是可证实的。我们究竟应该靠什么去证实呢?维特根斯坦主张用观察和经验来证实,相对于后来的历史学派及各种后现代思想,在坚持自然科学规律真理性乃至不自觉的客观性方面,仍然具有突出的积极意义。〔14〕即使是反实在论及极端后现代思想,虽然否定本体论甚至认识论的自然规律真理性及其绝对性和客观性,同时,也矫正对于科学定律和知识极端绝对真理性的迷信,而且丰富了自然规律真理性的相对性、主观性的认识。
  
  (4)自然规律相对性的认识拓展
  
  逻辑实证主义者企图借助于共同的语言符号使感觉的普遍性得到肯定,从而实现互相交流、彼此鉴定的目的,自然,其结果也就只能将直接经验的证实变为共同语言的证实,也就是变“现象主义”转为“约定主义”.当代其它学术流派更是多视角考察科学定律及其揭示的“自然规律”多元性、随机性、地方性、近似性、特殊性等等,这更充分揭示了认识论意义上自然规律意义的相对性。只要首先明确自然规律具有特定的绝对性、客观性、普遍性等基本前提,同时紧密结合当前哲学与科学的新认识,无疑会丰富自然规律相对性的理论内涵。
  
(5)自然规律建构性的理论意义
  
  建构论者对自然规律的认识过程进一步做了揭示。建构论者主张,科学知识、科学规律并不是科学家“发现”的客观事实,也不是对外部世界的客观反映,而是科学家在实验室制造出来又运用修辞学的手段将其说成了普遍真理的局域知识,这些知识是由科学家的认识和社会利益等塑造而来的。〔15〕建构论者强调科学家的主观性,虽然他们否认了“自然在知识生产中的基本作用”,认为“客观性是一种空想”.〔16〕只要首先明确这种极端偏失,建构论者生动而丰富地揭示认识过程中个体及社会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作用机制,是对以往认识论中“自然规律”的极端客观性认识的一种批判与超越。
  
  三、自然辩证法从学术到理论转化的思想逻辑与方法原则
  
  伴随着人们对自然、社会和思维各个领域认识的深化,使得自然辩证法教育相对确定的理论体系面临不断丰富起来的学术成果。一方面,新的学术思想涌动着新的教育内容及思路,并未能及时恰当地转化为理论成果而进行教育传播。另一方面,一些教师有意或无意地把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直接作为理论教育内容。学术成果如何转化为教育理论,实际上成为了自然辩证法教育创新的一个根本问题。结合上文就“自然规律”范畴面临的学术进展及其理论丰富思路的阐述,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确立学术成果向自然辩证法教育理论转化的思想逻辑与方法原则。
  
  第一,立足于基本理论,细致考察自然辩证法基本理论及其范畴提出的历史背景,厘清其基本涵义及其与相关学术成果的区别与联系。自然辩证法理论中“自然规律”范畴内涵的阐述是基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而学术探究中的“自然规律”则是从哲学史、科技史的演变中一步步反思、质疑、批判、继承与创新而来。比如:哲学史上,哲学家对“自然规律”的认识是截然不同的,培根首先提出科学的任务在于发现自然的规律。〔17〕17笛卡尔也反复强调世界中的自然规律,并就运动提出了三条规律。然而笛卡尔对“自然规律”的认识是基于上帝的。〔17〕90牛顿也承认自然界的普遍规律真实存在,当然其前提是规律由上帝创造。〔17〕185贝克莱认为“自然规律是激起感觉观念的规则”,认为规律是由经验而来。〔17〕337而休谟则进一步指出“自然规律及其物体活动只为经验所认识”,没有经验和观察,任何的推理和结构都是不可能实现的。〔17〕345康德指出,宇宙结构起源于物质按规律的发展,同时,自然界规则性之所以可能是我们理智性质的缘故。〔17〕582哲学家们对“自然规律”的理解如此不同,教育教学中应该相信谁的理论?此时,我们就必须分析上述哲学家的“自然规律”是在什么语境下提出来的,其内涵指什么,与自然辩证法原理中“自然规律”范畴的关系是什么等等,来说明教育理论的基本内容和观点。

第二,吸收学术研究成果,多角度反思自然辩证法的理论内容,推动自然辩证法教育理论体系的创新完善。学术研究沿着某一方向深入是必要的,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避免极端化。而自然辩证法教育理论作为相对成熟的学科,需要遵循明确的思想逻辑进行理论创新。首先,必须避免自然辩证法教育教学中“理论的教条、僵化”,分析、汲取各种学术成果的滋养。其次,必须避免学术研究中“片面性”、“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建构主义”对客观性的绝对否定。比如,对于反实在论否定掉的“自然规律”范畴我们需要弄清其提出的背景,其理论的内涵与外延是什么,积极汲取其合理意义,而在理论转化中一味片面地跟随反实在论者否定掉“自然规律”,则是不恰当的。在明确了辩证唯物论“自然规律”范畴基本涵义前提下,自然辩证法教育理论有必要丰富、拓展内容知识面,与学术研究成果、学术动态紧密结合地去挖掘“自然规律”的丰富内涵。这正如各学术流派对“自然规律”范畴所采取的不同态度,以及对“客观性”、“真理性”问题的质疑与开拓,能够来推动学术与理论的发展,实现学术与理论研究求“真”的统一。
  
  第三,立足自然科学与哲学实践,在实践的验证与哲学反思中不断完善自然辩证法基本理论,积极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实在论者与反实在论者论证“自然规律”范畴的依据当然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建构论对绝对客观性的修正也有其合理性,而面对众多学术流派对自然辩证法理论和范畴的不同看法,必须通过科学实践与哲学反思去验证和辨析各种理论观点的合理性,审时度势,结合当前的实践要求,汲取其他理论的合理性来丰富、发展原理论。总之,自然辩证法教育理论的创新,必须充分考量其学科理论内核的稳定性和学术研究的自由性,必须明确理论转化的思想逻辑与方法原则,将学术研究成果与基本理论的定位有机地紧密相融,以更好地推动自然辩证法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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