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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影像录制的社会伦理和录制方法-985毕业论文网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19-12-20 13:01
【内容摘要】 现代科技催生出许多具有记录影像功能的设备,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影像设备记录文化遗产。用影像记录和传播文化遗产不只是个人行为,还关乎伦理。影像记录的文化遗产具有形象性,只是特定时空的情景再现,而且自身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当前我国影像记录者的拍摄技能和对文化遗产的认知都有待提高,影像记录行为和影像作品也需要有效管理。
  
  【关键词】 文化遗产; 影像; 情景再现; 伦理; 拍摄技术。
  
  当下的社会发展速度几乎与文化遗产消失的速度同步,而且毋庸置疑,人们不可能为了保护文化遗产而停止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的脚步。从某种程度上说,我们能够做到的只有两点:在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文化遗产的负面影响;尽可能用现代媒介技术将文化遗产记录和保存下来,留下一段对传统文化的记忆。
  
  随着具有摄录功能设备和影像网络展示平台的日常化,记录、制作和传送影像正在失去其崇高感和神秘性,“影像记录走向民间,摄影不再是艺术和身份的象征,越来越多的草根群体加入这一行列”①。许多与文化遗产相关的影像出现在网络,影像成为文化遗产记录的便利形式。然而,虽然现在记录文化遗产的方法有很多,将文化遗产转化为影像的设备有很多,进行文化遗产影像记录的人也有很多,但是怎样才能实现对文化遗产最真实的影像记录? 怎样实现在记录与传承这些图景的同时也能够保护它们? 这两个问题与本文开头提出的两大面向文化遗产的方式和姿态相关联。这其中,社会伦理和录制方法都非常重要,值得深入思考。
  
  一、文化遗产影像记录关乎伦理。
  
  影像记录工具作为一种科技产品,本身是无伦理的,但是人们运用这一科技产品从事影像记录和传播活动,就必然出现科技伦理和社会伦理问题。
  
  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的文明成果,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比较清晰,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狭义概念,主要指口头文学、民间技艺、传统歌舞、古老习俗以及使之得以保存的文化空间。广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包括历史上形成的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以及行为文化等。所有的文化遗产,尽管其内容和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但它都具体地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因此对文化遗产用影像设备加以记录,是客观地反映真实,与纪录片区别不大,都会与具体的人和事相关联,也便有可能对影像所记录的当事人构成某种威胁或伤害,也可能会对观者造成负面影响。“道德问题是纪录片制作的基点”②,也同样是文化遗产影像记录的基点。
  
  1. 不是所有的文化遗产都可做影像记录。
  
  文化有多种定义,因此对文化遗产的内涵也就有多种理解。但是,所有的“文化”定义中都认为文化具有时代性和区域性,包含道德、伦理、规范、制度、情感、信仰等内涵。换言之,文化包括价值判断,不同的文化有特定的拥有者,不同时代、不同社区和不同人群的文化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所以在做影像记录的时候,就要注意三个层面的伦理问题。
  
  第一个层面,是尊重文化所有者的情感和态度。文化有开放和封闭之分,封闭的文化属于特定的文化拥有者,它在特定的空间传承,在特定的时间展示。文化传承和展示表现为文化事项,离不开文化拥有者和传承者。对文化遗产做记录,如果忽略了时空、忽视了文化拥有者,那么记录的文化就与被记录的文化相差甚远。文化遗产被记录后能否向外传播或在多大范围传播,不能简单地由影像持有者的传播动机决定,而是取决于所记录的文化性质及文化持有者的态度。尤其是对待宗教、禁忌和产权的文化等,记录者并不拥有记录的权力。
  
  例如,中国西南少数民族的史诗在平时是不能吟唱的,只有在族群庄严的仪式上才会出现。贵州苗族的《洪水滔天》是对祖先蒙难的深沉纪念,只有特殊日子里在户外唱诵,还必须做杀鸡、杀鸭的仪式。云南阿昌族的《遮帕麻和遮咪麻》必须由当地的“活袍”在祭祀祖先或举行葬礼的严肃场合给族人念诵,不能有其他人在场。黔西北和川南的苗族遇举行祭祀祖先的“还泰山”仪式时,只能在夜深人静的时候进行,女人也不能参加,外人一概排除。对于这样的文化,几乎不可能用影像记录---如果采取特殊手段记录了,无论是谁,都显然违背文化伦理。民间医药的配方、特殊产品的生产过程、巫师驱鬼祈福的活动等,都充满神秘感和神圣性,对此做影像记录就显然是对其知识、情感或习俗的极端不尊重。还有一些文化遗产在当地一定范围内可公开和共享,但并不等于可以向全社会公开,未必都适合传播,被拍摄对象也未必同意传播。
  
  第二个层面,是不干扰被拍摄者的生产和生活。凡是可能会给被拍摄对象的生产、生活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都不符合影像记录伦理。文化遗产影像记录的镜头指向“现实的存在”,拍摄中不可避免地要与镜头前现实生活中的人发生种种关联,必须尽量减少对被摄者的干扰,对被拍摄者及其文化给予应有的尊重。不要让自己的镜头成为剥削拍摄对象的工具,不能因为拍摄活动给被拍摄者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具体而言,将文化持有者正常的生活状态转变成影像中的表演,将文化遗产中的奇风异俗转变成影像以吸引公众眼球,将物质文化遗产转变成影像来吸引外地人蜂拥而至,此类做法都有违伦理。
  
  第三个层面,是拍摄者的镜头尽可能避免权力意志。媒介具有权力,话语体现着权力,每个人在使用手中的影像设备对文化遗产做记录时也包含着权力。“一旦你拿机器,一旦你想拍摄现实中的一些素材,现实中的人和事物,这种关系就确立下来了。这种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摄影机的一种权力关系……摄影机的存在,事实上形成了某一种拍摄者与拍摄对象间的不平等权力”.③不可否认,在做影像记录时具有权力,但是这种权力不能破坏文化遗产记录的真实性,不能伤害被拍摄对象的情感和生活。
  
  2. 不是所有的文化遗产都可全过程做影像记录。
  
  所有的影像记录都只是对客观现实的“部分截取”,很难将每个活动都全程记录,也没有必要将每个活动全程记录。“纪录片永远截取的是生活的片断,而且是经过筛选、重新组合后的片断”.④文化遗产影像记录也是如此,都是选择文化内涵最丰富、最能反映文化遗产核心内容的那一部分。有些宗教活动持续的时间很长,有些民俗活动不是在一个地点持续进行的,拍摄者不可能将此类活动完整地记录下来。而且有些文化遗产中内涵最丰富、最有特点的那一部分要么难以转换成影像(尤其是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等),要么与文化伦理有关,不便于记录。例如,神圣庄重的祭祖活动,有些环节禁忌严格。又例如驱鬼祛魔活动,巫师在念咒语或占卜祷告时,拍摄工具植入则显然是一种冒犯。再如,族群、家族、家庭、亲戚、邻里带有浓厚传统文化色彩地商讨内部事务,影像记录必须回避涉及隐私的那一部分。还如,记录丧葬文化、婚姻文化、生育文化的全过程都关乎尊严、隐私和禁忌,影像记录者的镜头因此就有取舍。
  
  3. 不是所有的文化遗产影像记录都可公开传播。
  
  用影像记录文化遗产不是最终目的,它是为了保存和更好地传承文化。而通过影像进行文化传承则不同于人际传承。文化遗产在人际传承中,传承者对传承的内容、传承对象具有可控性;影像传承则不然,传承者、传承方式、传承媒介、传承环境都发生变化,其传承对象就可能是未可预知的“大众”,可能还会形成多级传播和对内容的多重理解。文化遗产的影像记录者在进行记录之时是作为接受者,经历着一次人际传播。当把文化遗产转换成影像之后就变成了传播者,并且与接受影像的“大众”只是通过影像产品建立一种非接触性的关系。在这种具有大众传播性质的文化传承之中,对未可预知的接受者不能把控,因此就必须对传播的内容严格把关。
  
  基于传播伦理的“把关”,至少包括如下三点:一是对文化本身负责,尊重文化禁忌和生活习俗,崇尚科学和民主。很多遗迹、遗址、文物已经明文禁止拍摄,那就要尊重其规定。很多民族沿袭的割礼,仪式中的细节当然不宜公开。有些习俗已经不符合今天的普世价值,如猎人头祭祀、溺婴等,不宜再宣扬记录。有些习俗违背基本的生活常理或科学,如发生纠纷后“捞油锅”等“神判”、新娘子在结婚期间数日不吃不喝不排泄等习俗,都没有必要推崇。二是对文化创造者、享有者、表达者负责,影像是否公开不能只由记录者决定。例如,很多人都不愿意祖先的坟茔、牌位公开;很多民族都不希望自己在丧葬活动中哭灵的情形公之于众;很多地方的女人不愿意自己吃饭的状态被外人看见;很多族群不允许宗教性的、私人性的行为被世俗化,传播则会对被记录的文化造成伤害。三是对影像接受者的尊重。有些奇特的饮食文化在另一些人看来觉得惊悚;有些宰杀动物的情节在另一些人看来就是残忍和血腥;一部分人的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可能与另一部分人的宗教、信仰和价值观相冲突。如果说用影像记录的文化是在反映特定人群的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在很大程度上还属于记录者运用现代电子设备从事的个人活动。那么传播活动则为公共行为,是在建立一种社会关系,就要综合考虑传播者、传播内容、媒介和受众等多个因素交互作用造成的影响。
  
  有些记录者将参与式拍摄作为成功经验,可是很少意识到它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在长期拍摄的过程中,跟当地被拍摄对象熟识了、亲近了,拍摄对象不再视自己为客人,其言行不再修饰,自己对拍摄对象的文化也放松保护意识,将其隐私或禁忌毫无顾忌地统摄于影像之中。作为拍摄者,几乎无意识地体验着窥私欲,将镜头对准传统文化神秘性的一面,甚至利用被拍摄者的善意和坦率,借助于现代摄录设备采取非正常摄录手段将神秘的文化记录下来,然后充满成就感地在开放的网络平台以匿名方式播出,让更多具有窥视欲的网民点击观看。

二、文化遗产影像记录的缺陷。
  
  人类的记录方式从结绳、绘画到文字书写,再从录音到摄影、录像,每一次进步都是在克服人脑记忆和原有记录方式的缺陷,同时也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
  
  1. 影像记录表现的立体有残缺。
  
  社会的本质是纷纭复杂的关系,文化是由各种关系整合的系统。每个人都生活在各种关系之中,既在施加影响,也在受到影响。文化遗产就是各种关系长期交互作用的产物,人们只能感知、发现、梳理、辨明其中的一部分关系,只能认识、清理、罗列出一部分因素。
  
  物质文化遗产看似静止,以个体呈现,而在本质上,绝大部分物质文化遗产是动态的,与诸多因素相联系。文化由人类创造,服务于生产和生活。任何一项物质文化遗产都与它产生的时代密不可分,都离不开特定的人和特定的环境,而且现在还影响着人们并受到人们影响。每一项列入“名录”的文化遗产,是人为地将其作为个体,其实它不能从文化整体中独立,它离不开那些不属于文化遗产的部分。对物质文化遗产加以记录,需要考虑各种复杂关系,尽可能把它置于复杂的关系之中,但是记录者的认识以及设备的功能毕竟有限,不可能把各种关系都反映出来。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的文化,它总是存在于一定的时空之中,需要以人、活动等为载体,具有丰富的内涵。在做影像记录时,镜头对准哪里? 选择什么场景? 使用什么景别、白平衡和感光度? 呈现出何种样式? 这都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而且活态文化一定是持续的、生活化的,有纵深感和空间感的。可是影像只能记录局部空间和有限时间段的画面,它无法记录过去和未来,对于更广大空间的、影响着生活的情景也不能纳入镜头。
  
  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是非具象的,属于认知、情感、态度层面,表现为思想观念、审美情趣、价值取向。首先,它具有时代性、阶级性和个体评判的差异性,作为自在状态的立体不等同于记录者眼中的立体,眼睛看到的事实其实只是大脑想让眼睛所看到的东西。其次,它的非具象性在影像记录中必须转换成具象,而具体的转换过程中就必然存在缺陷。
  
  2. 影像记录做不到全程记录。
  
  物质文化遗产形成于绵延不绝的时间长河,影像记录的只是“当前”形象。影像记录作为资料,其实就是文化遗产在一个特定时间段的存在状态的存留。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状态是悄无声息、永不停歇的运动,可是影像记录只能人为地截取它的“现在”.今后再浏览这段影像的时候,“现在”已经变成了“过去”.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像记录似乎把整个活动过程从始至终做了全部记录,而事实上,记录的时间起点和终点都是记录者或其他人建构的,是“提纯的时间”,将影像记录之前和之后的时间割裂。从奥古斯丁到胡塞尔,都已经从哲学的高度阐明时间是不可分割的,“时间是单向流动的,已经流逝的时间就是过去,时间正在流逝的那一刻被称为当前(或现在),即将到来的时间就是未来。当前的‘那一刻’不是孤立、静止的一个点,而是与过去与将来有着不可截然而分的关系;它也不是数学上的时刻,一个被纯粹抽象化了的瞬间”⑤。
  
  某个传统民俗,它的存在状态是一个延续过程,不可能将其全部记录下来。有些文化遗产在时间上断断续续、在表现形态上隐隐约约,不可能完全转换成视觉影像。有些仪式或活动,其具体进行的时间并不长,全程记录不困难,但是它作为具有文化遗产意义的事象,与过去和今后都有无形的联系,生活于其中的人们能够感知。而作为影像,记录的只是具体场面,局外人就难以理解时间的推进。
  
  影像记录呈现的是画面,能够直接表现被拍摄对象的空间关系。文化遗产影像记录是一种视觉艺术,虽然能够体现客体在一定空间中的时间流动,甚至能做到影像中的活动与事实本身的时间运动同步,但是文化遗产影像记录的画面仍然不能完全解决客观对象在更广阔空间的时间关系,不能解决影像播放时间与观看时间的关系。
  
  3. 影像记录表现的客观之中有主观。
  
  文字无法还原客观的形象,绘画、雕塑、戏剧、皮影等都不能做到对人、物、景和生活状态的客观还原,照相技术仿佛解决了“客观还原”问题。有人认为“影像克服了这些缺陷,能够客观形象地还原生活中的时间段。影像作为一种纪录手段,集中了所有人类纪录手段与时间抗争后的成果,是最能够有效保存历史的方法”⑥。姑且不去评价这一观点是否正确,但从最早运用影像制作纪录片开始,“客观”就成为争论不休的话题。撇开在细节上的分歧,争论的各方普遍可以达成共识的是:纪实影像作为社会人文记录,遵循真实性原则,但纪实只是其风格,它在本质上则为创作,包含表现作者的主体意识。
  
  文化遗产影像记录在行为动机上不同于纪录片,它不是为了表现主体意识,而是要再现客观景象。“再现”就要尽可能把记录者的思想、情感、观点“悬置”,对文化遗产“原生态”地客观记录,运用手中的机械设备将文化景观、生活现实转换成影像,一切为了“客观还原”.
  
  但是,作为文化遗产记录者,即使高扬客观理念,即使时刻提醒自己不是为了创作,也不可能做到绝对客观,在本质上仍是一种创作。第一,影像记录的是文化遗产的形象,而不是文化遗产本身。对文化遗产做影像记录,以真人、真事、真景、真物为表现对象,对现实进行机械复制,而复制的对象只是自己看见的对象、眼中的对象的投影。文化遗产影像记录标榜不加入任何个人色彩、记录生活的真实,其实所有的真实都是相对的,记录者眼中的真实契合他所理解的真实,眼中的真实不等同于客体本身的真实,眼中的真实不等同于影像呈现的真实。第二,记录设备虽没有思想和情感,但它掌握在有思想和情感的记录者手中,掌握着影像设备就拥有了在记录活动中的表现力和话语权,影像包含着记录者对时间的选择、空间的选择、文化表现者的选择、镜头景别和曝光技术的选择、镜头组接的选择等。列维 - 斯特劳斯和他的巴西向导卡斯特罗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拍摄同一对象,捕捉的画面有着明显差异。拍摄者有不同的文化理想,对镜像有不同的阐释。
  
  拍摄者在观看眼前的文化景象时,也在将文化景象转换为文化镜像给人观看。拍摄者有的是局内人,有的是局外人,有的忽而是局内人忽而是局外人,有的自己都模糊了局内人和局外人。拍摄者控制着影像设备,他们拥有对影像建构的权力,影像在本质上是建构的真实。第三,拍摄中不虚构情节,但并不排斥情节化叙事。叙事情节是人为设置的,是创造性活动,融入了情感和态度。
  
  4. 影像记录反映的真实是局部真实、个别真实、感觉的真实。
  
  即使记录文化遗产影像的人想真实完整地记录,但是对文化遗产进行的影像记录并不是对客观对象的完整复制,所记录的只是一个地点、一段时间、一个局部,记录者的镜头不仅受认识、阅历、拍摄技巧等主观因素制约,还受到拍摄对象、记录设备等客观因素的影响。
  
  其一,面对一项文化遗产,拍摄者注意某些画面的时候,其实也就有意或无意忽略了另一些场景或细节。镜头捕捉的是拍摄者看到的真实,而不是全部的真实。一栋古建筑,有的人惊叹其建造艺术;有的人沉醉于其风水;有的人在抚摸岁月的痕迹。一项技艺的传授,有的人专注于传授的内容;有的人把注意力集中在传受双方的关系;有的人更看重传授的方式。其二,拍摄的某项物质文化遗产影像,只是拍摄时呈现出来并引起拍摄者注意的视觉景观;拍摄的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某个“传承人”或演述者展示并让拍摄者感兴趣的活动过程。如果放在历史的时空维度中,影像不能表现文化遗产的全部内涵。其三,全景式的影像画面不能表现细节,特写式的细节突出局部却不能表现整体。一场盛大的民俗活动,没办法像《清明上河图》那样刻画出不同的人物和场面;一次传统婚礼,不可能同时记录婚礼中的男方和女方、洞房和厨房、婚庆家庭和其他家庭的行为。其四,影像是视觉符号,它不可能像文字书写那样充分发挥抽象思辨的作用。此外,很多影像都是为了供人分享,离不开传播平台,而传播媒介提供传播平台的前提就要对影像在意识形态上“把关”,或将其转化为媒介经营的资本。一旦资本介入到影像的生产、播出和调控过程之中,媒体资本增值的欲望和拍摄者的经济利益便结合在了一起。
  
  所以,影像不等于事实本身,影像记录者的情感认知和拍摄技术、影像设备的性能和质量、文化遗产自身的属性等都在制造着文化遗产影像的缺陷。完美的影像并不存在,影像和文化遗产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三、利用现代媒介技术实现文化遗产影像记录的价值。
  
  如本文开头所言,在一个自媒体时代,只要拥有一部手机、相机、家用 DV 便可以从事影像记录。因此,文化遗产影像记录者中的绝大多数,有可能并不具备专业的影像记录设备和理论修养,未必懂得构图和摄录技巧,或许缺少媒介素养,他们通常是缘于对文化遗产的关注和对影像记录的兴趣,率性地将自己身边的或游历之地的文化遗产转换成影像。文化遗产影像或只是记录者自己保存,或提供给圈中人浏览,或发布到网上,他们并没有静心思考拍摄、制作、传播、浏览的各环节需要注意的问题。
  
  大量的事实表明,参与文化遗产记录活动的拍客记录设备、拍摄水平和道德素养等方面“参差不齐,出现许多诸如侵犯隐私、偷拍偷录、传播伦理缺失的弊病。为了实现有效传播,构建积极的健康传播环境,社会要加以正确的规范与引导”.⑦通过引导,可以提高影像记录质量,也能使拍摄者对文化遗产和影像记录行为本身有更科学的认识。
  
  1. 文化遗产是一种特殊的记录对象,对其做影像记录要摒弃精英意识。
  
  文化遗产具有丰富的内涵,并且在时间长河中不断的变化,仅靠一部分既具有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又拥有专业拍摄技能的视觉人类学专业队伍不可能完成影像记录任务。对同一个文化遗产对象,影像记录者身份和背景不同、素质不同、记录的动机不同。因此,每个人在对文化遗产进行记录时都有自己的角度,对记录下来的影像就会有不同的效果、不同的传播渠道和流布范围。记录者越多,记录就会越全面。社会需要文化精英,但是文化精英拍摄的文化遗产影像很难说就是最优秀的,就全面揭示了拍摄客体的全部内涵。
  
  今天已进入自媒体时代和拍客时代,用影像记录文化遗产和传播记录的文化遗产影像早已不是文化精英,大众媒体的专利。每个人都可以用自己的视角认识和看待文化遗产,可以在用影像记录文化遗产时充分表达个性。因此,不可能指望每一位用影像记录文化遗产的人都是文化精英、都能拍出精品,而应该看到他们的拍摄行为本身就表达出对文化遗产的关注,至少反映出拍摄者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和理解。拍摄者在对文化遗产记录的过程中提高自己的文化保护意识,在对自己记录的文化遗产影像的传播过程中扩大了文化遗产的影响力。
  
  2. 文化遗产影像记录是一种特殊的记录方式,要树立健康的技术观。
  
  文化遗产影像记录者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虽然不可能做到每一位记录者都娴熟地掌握拍摄技能,都对文化遗产有深刻理解,但是也不能因此就忽视技术。在全民成为“拍客”的当下,有些人缺乏“文化遗产”理念,对遗产保护的要求知之甚少,对“影像民族志”几乎陌生,没有接受过专业技术训练,对影像设备使用不熟练,对镜头角度、景别、曝光、白平衡、构图等还停留在感性层面,这就难免出现影像记录缺少文化遗产的实际内容,难免出现图像模糊、色彩变异、主题缺失、内容散乱等问题。
  
  文化遗产影像记录直接表现为拍摄技术,需要以最恰当的对焦、曝光、构图、转场等表现真实的文化景观。记录者要懂得抢抓实时画面,要科学地补拍镜头,要巧妙地填充镜头,要娴熟地拍摄运动画面,要灵活地运用快动作慢拍或连拍,要恰如其分地使用特写和全景镜头、仰角或俯拍镜头、固定位或推拉摇移镜头。影像记录还需要文字补充,还要适当摄入同期声,还离不开解说,在影像制作中得考虑声音和画面的关系,还应发挥文字对画面的补充、强化或精确等作用,这都需要具有正确的技术观。
  
  在文化遗产影像记录和制作过程中,既要避免技术滥用,又要使技术得到充分利用。例如,民间祭祀文化需要突出文化氛围和仪式;传统歌谣和故事传承最重要的是清晰记录文本内容和传承关系;生产生活技能务必全程多角度地记录下每一个可以慢速回放的动作;富有特色的舞蹈记录则需要多机位多景别地表现其动感和节奏;民居、庙宇、城墙、碉楼、桥梁等物质文化遗产则尽可能将细节和全景都详细呈现。如果没有技术作保障,所有这一切都不可能做到。
  
  而且,真实客观的态度并不等同于自然主义,影像中不应该呈现丑陋、残忍、血腥,不应该引起民族矛盾、群体纠纷或宗教冲突,为此而适当回避一些事实而采用空镜头很有必要。对于那些空间关系或时间关系不会影响文化遗产本质内涵的拍摄(前者如剪纸艺术、传统纺织等,后者如故事讲述等),适当调整拍摄空间或时间而使画面更清晰就需要技术处理。
  
  正因为文化遗产影像记录不同于日常生活记录、不同于新闻记录、不同于艺术照和影视片创作,所以为了真实、客观、全面地记录文化遗产,就要在充分了解拍摄设备的性能和传播媒介的特点的前提下,用最能揭示文化遗产内涵、最能昭示文化遗产特色的方法,体现文化遗产的时空关系及其与生活的关系。记录者要善于发现文化遗产与它生存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关系,并用镜头反映出这种关系。一栋古建筑,仅仅从不同的角度记录其外观和内部结构还远远不够,还应该多维度地展示其文化价值、形成过程以及与其他文化的关系。一部传说,如果只记录其文本内容而采用文字就可以实现,影像则应该发挥其长处,生动地记录其演述的情景,体现演述的环境和过程。一项传统技能,不能只满足于记录其存在的状态,还要体现其传承关系、对生活的意义。一个民俗节日,记录的画面中必不可少地要包含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活动,还应该反映人们对节日的态度、节日对生活的影响以及节日的文化价值。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无论是静态的文物还是活态的民俗,无论是具象的物质、行为还是抽象的思想、观念,在记录时都要置于具体的环境和关系之中。文化遗产都是从历史中走来,对其做影像记录必须使镜头具有纵深感,使被记录的画面具有扩张感,通过画面可以感知文化的厚重和时间的流动,传递出画面之外的文化信息,因此拍摄和后期制作技术显得非常重要。
  
  3. 文化遗产影像记录的传播是一种特殊的信息交流活动,“责任伦理”是基本的媒介素养。
  
  大众媒介对文化遗产的传播主要体现为一种职业伦理,而到数字媒体时代,“由于网络媒体融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为一体,其所体现出来的道德价值自然超出职业道德的范畴,包含着更为广泛的个体道德的成分”.⑧掌握着信息传播技术并习惯运用影像记录设备进行拍摄的人们,“不再仅仅是‘读图时代’的看客和被动的信息接收者,而是借助新媒体技术使自己真正成为图像的拍摄者和信息的制造者甚至成为现场的记录者”.⑨当事人的媒介素养已不能只局限在大众传播技术,还包括更广泛的社会交流中的“责任伦理”.所谓“责任伦理”,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就是一种对行为及其后果的担当意识,必须承受与此行为相关的所有人对此种行为之正当性的审判和评价。⑩如果涉及电视台的摄影频道、纪录片频道问题,则它们还具有大众传播的属性,其传播的文化遗产影像在技术上和思想上需有严格的把关。而优酷网、拍客网、乐视网、美拍网、拍客论坛、土豆拍客等尽管对影像有一定的审查,但是审查标准和媒体运行机制都与大众传播媒介有很大差别,暴露出诸多问题。拍摄者在自己的 QQ 空间、手机微信中的传播以为是一种纯粹的个人行为,上传者很少能清醒地认识到 QQ空间或手机微信会将个人的影像演变成公共传播,更是很少思考这一转变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更没有树立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担当意识。所以,充分运用媒介技术不只是文化遗产影像记录的方法问题,还是思想认识和媒介管理问题。在影像记录设备普及、用影像记录和传播文化遗产的“拍客”壮大的当下,一方面亟待加强影像记录伦理教育;另一方面为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拓展了更广阔的空间。
  
  注释:  
  ①甘玉锋、袁延明:《拍客的传播心理探究》,《视听》,2015 年第 3 期。  
  ②③关大我:《传媒时代与历史人类学纪录片制作》,http:/ /sohac. nenu. edu. cn/kyss/asia/bbs/baogao/40. htm.  
  ④夏丽丽:《社会人文纪录片创作再思考:观念与伦理》,《电影评介》,2012 年第 16 期。  
  ⑤周冬莹:《影像与时间:德勒兹的影像理论与柏格森尼采的时间哲学》,中国电影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116 页。  
  ⑥张红军等:《纪录影像文化论》,新华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66 页。  
  ⑦王超:《浅析“拍客”的传播伦理失范与应对策略》,《新闻研究导刊》,2014 年第 8 期。  
  ⑧钟瑛:《网络传播伦理》,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 页。  
  ⑨ 韩冬梅:《图像时代的拍客---拍客的传播特征及伦理探析》,《新闻世界》,2014 年第 5 期。  
  ⑩ 展江、彭桂兵:《媒体道德与伦理案例教学》,中国传媒大学出版杜 2014 年版,第 4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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