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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审美心理距离形成的影响要素探析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19-12-18 09:57

摘    要: 借助布洛等人关于“审美距离”的基本理论,分析竞技活动所展现的审美特征与影响因素,首先,强调了对竞技活动的审美距离考察应当从“物理距离”与“心理距离”这2个方面去把握;其次,论述了“审美关照度”以及“竞”等隶属于竞技审美的“内部因素”对竞技审美之心理距离形成的影响;再次,剖析了当今诸如政治、资本和科技等“外部因素”对竞技审美心理距离形成的影响;最后,针对广泛存在于当今竞技领域的各类“现代性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 竞技; 审美; 物理距离; 心理距离; 影响因素;

  Abstract: With the help of the theory of “aesthetic distance” put forward by Edward Bullongh, The authors analyze on the aesthetic characteristics of sport. Firstly, it is emphasized that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aesthetic distance of sport should be carried out from the two aspects of “physical distance” and “psychological distance”. Secondly,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influence of “internal factors” such as “aesthetic care” and “competition” on the formation of psychological distance of sport. Thirdly, The paper analyzes the influence of “external factors” such as politics, capital and science & technology on the formation of sport psychological distance. At last, it is put forward that the basic approaches to solving the various “modernity problems” existing widely in today′s sports field.

  Keyword: sport; aesthetics; physical distance; psychological distance; affecting factors;

  审美主体与被欣赏对象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是审美活动的重要原则,同样,竞技活动中对美的感受、欣赏与评判等审美意愿的达成,亦是通过在作为审美主体的观赏者与作为审美客体的竞技者或竞技活动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方得以实现。在美学领域,“审美距离说”是当今颇有影响的美学理论之一,该学说被广泛地运用到诸如美术、文学、影视和音乐等各个审美研究领域,但应用于竞技审美的相关理论研究并不多见。审美距离理论于20世纪初由瑞士美学家和心理学家布洛(Edward Bullongh)首先提出,他曾提到:“美,最广义的审美价值,没有距离的间隔就不可能成立”[1]278。在布洛前后,有很多哲学家和美学家也曾提出类似的观点,例如:英国美学家博克提出主体与审美对象处在一定距离的“自我保全”的审美情感;德国哲学家康德曾论及对于对象的美的“眺望”;德国哲学家雅斯贝斯则直接引用竞技为例,指出了崇高之美来源于观众在看台上与竞赛场上的竞技者所处安全之“距离”等等。实际上,竞技活动的形式与内容决定了它所蕴含的深厚的美学思想与较大的审美价值,审美主体在感知、认识、评判竞技之美的同时,亦呈现出一种一切审美活动所共有的自由的和非实利性的情感表现特征。这种情感表现乃是建立在观赏者与竞技者或竞技活动之间所存在的“物理距离”和“心理距离”这一基础之上,即通过这种“距离”的保持与适当调整,使竞技之审美成为可能。

  1、 构成竞技审美距离之“物理距离”与“心理距离”

  1.1、 作为审美空间距离之物理距离

  物理距离是指存在于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之间的空间距离。主、客体之间存在一定的空间距离是审美意愿达成的前提条件,且距离的远与近对审美效果有着直接影响:距离过远导致被欣赏对象之形象过于模糊,难以甚至无法感知客体细节;距离过近则犹如“盲人摸象”,导致大量与审美活动无关的“细节”映入审美主体的感、知觉,进而难以把握客体之整体形象。

  竞技作为一项观赏性极强的活动,适当的物理距离无疑是支撑竞技审美特征显现的基本条件。在竞赛场上,主体与客体之间划分得相当明显:主体即处于欣赏地位的观众,客体即由竞技者及其所从事的竞技活动所构成。从整个竞技场域来看,作为被欣赏对象的竞技者在竞赛场上展现着精湛的技艺与技能,作为欣赏主体的旁观者——观众,则在看台上与竞技者保持着或近或远的距离。对于观众的意愿来讲,他们总是希望找到观赏竞赛的最佳地点以便与被欣赏对象之间保持最适合的空间距离,虽然大多时候这种意愿并不总能得到满足,但这恰恰体现了竞技所独有的审美性征。在诸如篮球、足球和排球等集体性运动项目的赛场上,如果观众处于较为靠后的位置,虽然可以欣赏到项目本身的战术之美,但却难以洞察运动员所展现的形体之美与技术之美;对于诸如马拉松、公路竞走、F1赛车和环法自行车赛等长距离运动赛事来讲,在公路或赛道旁的观众,其苦苦等待的目的是为了能够近距离感受到运动员或赛车的转瞬即逝之美,但却因此难以享受到在电视机旁由高科技设备全程跟踪转播的整体过程之美;在诸如拳击、柔道、摔跤和举重等重竞技运动项目中,坐在赛场看台前排的观众虽然能够专注于项目本身带来的淋漓尽致的“暴力艺术”,但却难以享受到头顶“大屏幕”上慢动作的细节,如此等等。不仅如此,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竞技项目的审美效果,在运动场馆设计之时均根据每个运动项目各自不同的表现特征而设计出远近适宜的观众看台,以创造具有最佳观赏效果的“物理距离”。

  1.2、 作为审美情感距离之心理距离

  审美情感产生于审美知觉,而“心理距离”是审美知觉的主要特征之一,它直接决定于审美主体对审美对象的一种恰当的心理态度。对于竞技活动来讲,相对于“物理距离”,某种意义上“心理距离”在其审美过程中的地位则更为突出。

  布洛所提出的“心理距离”是指“通过把对象及其影响同某人自己的自我分离开来,通过把对象置于实践的目的与需要的联系之外,这样就获得了‘距离'”[2]1031。从布洛对心理距离的概念释义中可以看出,与“物理距离”有所不同,这种“分离”状态下距离的达成,要求审美主体在面对客体之时须保持一种非空间距离意义上的具有“非实利性”目的的情怀。如果审美主体对客体“实利性”目的增强,对于客体之美的感受、欣赏和评判在这种“现实性需求”目的之下便会逐渐减弱甚至消失。实际上,布洛的这一观点与康德的“无利害关系的和自由的愉快”以及“(审美)鉴赏是凭借完全无利害观念的快感和不快感对某一对象或其表现方法的一种判断力”[3]的审美观点甚为相似。此外,诸多美学家均将“非实利性”作为审美活动中最为重要的特征,某种程度上强调了审美为自身的“内在目的”服务的一种自由性特征,并阐明“非实利性”是审美活动中主、客之间达成“距离”的主要条件,即只有将这种外在于审美目的的各种实利性目的剥离出去,审美主体才有可能进入一种自由的审美境界。

  对于竞技活动来讲,“心理距离”的形成与保持对于其美的展现及人们审美意愿的达成至关重要。然而,随着极具“实利性”的政治与资本逐渐实现了与当今竞技的深度融合,使得竞技活动中审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心理距离”被逐渐拉近甚至是消融,由此便造成了广泛存在于竞技领域的难以解决的各类“现代性问题”,关于这些问题产生的基本缘由将在随后关于影响竞技审美心理距离产生的“外部因素”分析之中进行深入剖析。

  2、 影响竞技审美心理距离产生的内部因素

  2.1、 审美对象的关照度对审美心理距离的影响

  布洛曾以海上遇到大雾的航船为例,对其审美的心理距离观点作以生动而形象的解说:航船在海上遇到大雾,航海家和未出过海的人因为对安全的考虑和危险的担心而处于焦虑的心态,从而使大雾成为航行的不安全因素。在这种状态下,他们不可能对大雾及大雾所造成的环境进行审美关照。但如果把大雾同实践的、现实的自我联系分割开来,切断事物的实用方面,从而产生心理距离,使你以漠不关心的冷静悠游的旁观者态度,来“客观地”看待它,把它看作半透明的乳状帷幕,这就是审美关照的态度,海上大雾就会成为强烈的乐趣与愉悦的源泉[2]1987。与其对心理距离概念的阐解相一致,布洛强调了审美的一种“非现实性”“非实用性”和“非真实性”的特征,从一定层面上拉开了审美与现实生活之间的距离,由此即使在“恐惧状态”之下但由于心理距离的存在亦会产生审美的愉悦。

  布洛的“心理距离”学说,一定意义上是将审美对象看作既饶有兴趣又与审美主体无利害关系的对象[4]。以此理论为依据来思考竞技活动中的审美现象亦可得出:对于竞技项目本身的“关照度”越大,与该项目的心理距离就越近;对竞技项目的过程看得越清晰,其审美效果就越低。这里所提的“关照度”并非“喜爱”“关注”或“知晓”所指,而是审美主体关注对象的意图不是出自于“兴趣”,而来自于一种“利害关系”。例如:作为某种“主观性评价”竞技项目的裁判,虽然他对该竞技项目有着比观众更为深刻的了解,但出于裁判职责,他必须时刻关注到该项目的每个细节,他们无暇将注意力集中于项目自身审美之关照,在他们眼中整体动作被瓦解成若干定量化的碎片,由此才能对竞技者给予“客观”的评判。虽然裁判们在最佳的观看位置评判着竞技者的每个细微的动作,但由于对动作“分解”得过于细微,以及出于裁判职责的“利害关系”,由此便很难感受到由项目本身而带来的美感。裁判的这种心理状态及情感体验与看台上的观众形成鲜明对比,也正如加达默尔所言,“只有观众才实现了游戏作为游戏的东西”[5],裁判职责的实利性目的拉进或消弭了审美欣赏所必要的心理距离。与竞技存在“利害关系”的不仅是裁判,诸如同场竞技者、教练员、体育官员、体育赞助商,甚至是运动员家长等人群亦同样对竞技有着程度不同的“关照度”,他们正如“航船上的航海家”案例一样,如果能像观众一样将带有某种“利害关系”之意图置之度外而单纯地以欣赏者视角观赏竞技活动,便也会得到完全不同的审美关照。

  2.2 、“竞”的因素及其对竞技审美心理距离的影响

  “竞”是构成竞技活动的最重要的内容。“竞”始终与竞技中美的展现构成一对辩证统一的内部张力关系。从竞技的概念和表现特征来看,“竞”是指在恪守规则的前提下以获胜为首要目的的竞争或争斗,而“技”则是为了获胜而在竞争中表现出一种具有一定审美价值的专精的技艺或技能,这样,“竞”与“技”的结合构成了竞技活动的独有特征。

  竞技的这种竞争性与审美性的展现,二者有时相辅相成,而有时却此消彼长。例如:在诸多“计分性”的运动项目中,竞赛双方比分犬牙交错而胜负难分之时,“得分”之“竞”便成为竞技中最为重要的目的;当比赛结果毫无悬念而进入到了所谓的“垃圾时间”,美的成分便得以释放,即竞赛之中美的因素获得了较大关注,各种“表演”也便随即开始。即在竞赛双方实力悬殊而胜负失去悬念之时,拉近竞技主体与竞技活动以及观众与竞技者或竞技活动之间的心理距离,即极具“内在实利性”的“竞”的因素得以减少或消弭,竞技主体、欣赏者与竞技活动之间的心理距离得以形成,由此审美主体对竞技之美的体验、享受和评判便得以凸显。

  历史上看,古希腊时期竞技活动中“竞”与“技”这对矛盾统一的范畴达到了高度统一。古希腊竞技者不仅注重获胜,同时还要关注以竞技为平台所展现出的人体之美与动作之美,即使获胜也要“赢得精彩”“赢得漂亮”以及“赢得有尊严”,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崇高的荣誉。然而当今的情况却是,竞技中“竞”的注重度骤增,布洛曾提到:“‘距离'还更进一步区分‘美的'与‘可人的',也就是能够把美感与快感区别开来”[1]332-333,虽然观赏者通过“竞”能够获得更多“可人的快感”,但有时却减少或忽视了对竞技活动的审美关照,其实质乃是这种来自于竞技内部的“竞”的实利性因素阻碍了审美心理距离的形成。

  3 、影响竞技审美心理距离形成的外部因素

  3.1、 政治因素

  布洛所提及的审美心理距离,是通过面对对象所产生的心理感受与一个人的“自我”分离而获取,即通过把对象放到与“自我”息息相关的“实用”或“外在目的”之外而获得的距离。实质上,布洛所强调的是指审美活动所普遍具有的一种“非实利性”特征,而极具实利性特征的政治与现代意义上的竞技一开始便如影随形。近代以来竞技与政治更是越走越近,由此,政治因素逐渐拉近了审美主体与竞技活动之间的距离,甚至竞技成为政治本身以至于二者之间的距离完全消失。

  竞技作为一项当今世界规模巨大的社会文化活动,它自从依托于宗教活动开始便展现出强烈的政治色彩。然而,竞技活动的自由性、特定时空性、非实利性等审美特征一开始便决定了它理应与政治拉开一定距离,甚至绝缘于极具实利性的政治活动,但纵观竞技发展历史,竞技总是与政治若即若离。古希腊时期竞技活动的目的除了培育社会发展所需的身心和谐发展的公民之外,为城邦争得荣耀以及为着“备战”等政治目的也是其存在的重要因素;古罗马时期人们寻求娱乐与满足感官刺激是参与竞技活动的缘由之一,但通过竞技而显示帝国之繁荣这一政治目的却是竞技更为重要的存在缘由;中世纪时期的竞技活动除了作为骑士精神展现的平台,僧侣阶层利用骑士阶层实现自身利益亦是当时竞技活动得以开展的政治缘由;现代奥林匹克运动除了教育青年的奥运宗旨之外,在其历史发展进程中也曾被数次充当国与国之间“冷战”的政治工具。凡此种种,政治目的虽然成为竞技存在与发展的重要外部推动力,但政治却由此成为了拉近审美主体、竞技者与竞技之间心理距离的最为重要的外部因素。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审美心理距离的拉近或消失的根本原因并不能简单归结为通过竞技而达到某种政治意愿的表达,而是某种政治意图“大部分”甚至是“完全”替代竞技固有的审美取向。由此维系竞技存在的固有审美规定完全演变成现实世界中的政治寄托,竞技活动的所有因子,包括其运行机制,均被囊括于政治系统中,这是造成竞技与其审美属性和内在精神疏远,以及拉近审美主体、竞技者与竞技之间心理距离的主要原因。

  3.2、 资本因素

  如果说现代意义上的竞技自产生之日起便与资本发生了一定的勾连,那么随着“物化”时代的到来,资本逐渐成为竞技的存在与发展最为重要的外部因素。然而,资本总是显示其强大的实利性特征,绝对不会以纯粹不计利害关系的视野静观竞技自身所蕴含的审美特性。

  阿伦·古特曼曾说:“现代人不会因为祈求大地丰收而赛跑”[6]。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等社会形态下人的主导本位表现为一种“群体本位”特征,而“群体本位”下人的主导理性则表现为一种“信仰理性”;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人的主导本位表现为一种“个体本位”特征,“个体本位”下人的主导理性则表现为一种“工具理性”,包括竞技活动在内的大多数事物几乎均成为赚取利润、谋取物质利益的一种手段或工具。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社会文明的发展、物质条件的富足,以及文化条件的宽松与自由,使得诸如奥林匹克运动会等有着现代意义的竞技得到迅猛发展,竞技重新成为了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由此,有着极大亲和力的竞技与同样具有亲和力的资本自然而然地发生了紧密的融合。如果说在“政治竞技”形态中仍然展现着诸如“强国强种”“为国争光”等与竞技“崇高之美”“超越之美”相似的规定,而当竞技充当资本目的的重要工具之时,由“资本竞技”形态所带有的极强实利性目的,基本上与竞技所蕴含的审美精神呈现出完全背离的存在形态与发展态势。表面上看,竞技与资本二者虽然表现为非实利性与实利性的矛盾关系,但从当今人和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来看,二者却是相反相成的关系:竞技一方面凭借政治和资本等强大外力蓬勃发展,另一方面这种外在于竞技自身目的的实利性目的却对审美造成负面影响。作为竞技中技艺与技能的美的展现,成为胜负输赢这一“主产品”的可有可无的“副产品”,资本因素减少或消融了欣赏主体与审美客体的距离,竞技中所蕴含的审美价值即便还有所展现但也被大打折扣。

  3.3 、科技因素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科学理性”逐渐取代了宗教的“信仰理性”而成为现时代人的主导理性,竞技活动中的科技色彩也随之越来越浓郁,科技因素的介入使得人们与竞技之间的审美的心理距离被拉得越来越近。

  运动成绩的提升和身体能力的挖掘是竞技追求的永恒主题。对于古希腊竞技者而言,成绩的取得乃是一种不为人所知的秘密,他们将能力的提升与桂冠的获取认作是诸神的恩赐,而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情况却有所不同,科学技术业已实现了对当今竞技活动的全覆盖。一方面,身体潜能在“体育科研”之下得到最大限度的挖掘;另一方面,运动器材的科技化水平亦得到空前提升。由此,原本是“人”之间的竞争逐渐演变为“科技”之间的竞争,科技成为主角的同时人却变成了配角,这种主次角色的转变亦使“竞技之美”被“科技之美”所取代。高科技训练条件和先进的运动装备使竞技者的运动成绩迅猛提升,但却使表面上处于同一起跑线成为实质上的不公平,当今竞技领域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不胜枚举。

  康德曾经指出并不存在的“关于美的科学”,席勒也曾提到:“如果非理性的东西的形式由理性来规定,那么它的纯粹的自然规定性就遭受到强制,因此不可能产生美”[7]。然而,科技对竞技的渗透虽然使人们对竞技的了解更为“透彻”,但却因此解构了竞技之美所特有的假象性、模糊性与整体性。美国体育学者古姆布莱希特以美学视角阐述了赛车手的运动之美,他提到了赛车手与赛车融为一体之时,好似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具有“半人半马怪”之意味的高大侧影:“当赛车手在整个下午以极快的速度多次经过观众的时候,观众为之欢呼雀跃;但‘侧影'为了让观众看清他们的面孔而放慢速度甚至于停下来时,其吸引力就会消失殆尽”[8]。恰如这个例子,科技虽然使人们对竞技得以前所未有的深刻理解,但在这套由人的“科技理性”参与竞技建构的思路中,竞技的审美内容被排除在理性思考的范围之外。竞技者的“表演”在“科技理性”的关照下被“数字化”和“定量化”,竞技活动中原本完整、流畅、有序、富有节奏、自由而美丽的动作,被科技拆解成为无数单调的、静止的和僵硬的画面,正如在剧场的观赏者闯入演员表演的“后台”一样,观赏者与表演者之间的心理距离被拉得更近,人们对细节看得越来越清的同时,审美所具有的“假象”和“模糊”等特征被“揭秘”而变得更加“真实”和“清晰”,美感也便随着这种“距离”减少和“界限”的消失而锐减甚至最后消散。

  4、 结语

  作为一项宏大、特殊的社会文化现象,竞技中蕴含着丰富而深厚的美学资源,其中审美距离是竞技审美价值得以显现的基本条件。“距离产生美”是一个重要的美学命题,审美过程中除了要保持一定的“物理距离”,“心理距离”更为重要,其中“非实利性”是保持审美“心理距离”的重要因素。然而在当今,极具实利性特征的政治和资本却与竞技实现的实质性的融合,而当今人的主导理性——“科技理性”又成为拉近主、客体之间审美距离的时代性因素,进而造成了诸多与其竞技的本质属性相悖的各类“异化”现象的出现。“美”有着天然的与现实生活世界截然相反的“非实利性”特征,这便决定了维持和挖掘当代竞技活动的审美内容,以及彰显其审美价值不失为一条问题解决的路径。为此建议:其一,进一步突出竞技活动中“玩(Play)”或“游戏(Game)”的意识;其二,加深人们对竞技项目文化的深层次了解;其三,突出竞技项目之“优美”与“崇高之美”的内容;其四,进一步弱化金牌意识,同时构建多元化的体育管理模式;其五,适时修订和完善竞技规则,合理制约科技因素的介入。以上建议的实质,便是创造或进一步增加由资本、政治和科技等因素所造成的存在于审美主体与客体之间业已减少或消失的审美距离。总之,保持竞技活动的审美传统、挖掘其审美内容、创造其审美元素、彰显其审美价值以及构建隶属于竞技自身的审美体系,最大限度地保障竞技活动中审美主体、竞技者与竞技活动之间的审美距离,有利于克服竞技的政治化、资本化和科技化倾向,且有利于通过竞技审美克服当今人的“物化”甚至是“异化”态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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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M].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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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席勒.秀美与尊严[M].张玉能,译.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6:77.
  [8] 古姆布莱希特.体育之美[M].丛明才,译.上海:世纪出版社,200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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