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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经济学论文:日本的绿色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启示探析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9-04 09:49

  0 、引言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首次将三大发展理念写入党代会报告。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把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作为基本途径”。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

  但与此同时,我国的人均生态财富较低、人均资源紧缺、生态环境脆弱也是不争的事实[1]。立足我国实际,实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做好垃圾回收和处理,特别是大力发展再生资源产业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虽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作为资源再生产业还存在诸如监管不到位、市场秩序混乱、回收环节多、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二次污染问题突出、废物进口配额管理不完善、法规不健全、认识不到位等问题[2]。

  而同为亚洲国家的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经济迅速崛起,但由于重工业发展较快,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也随之而来。1997年日本通产省产业结构协会提出《循环型经济构想》,旨在区域和整个社会层面打造废物回收和再利用体系,构建循环型社会体系。经过多年探索,日本逐渐形成全体国民多主体共同参与的低碳绿色发展模式。日本长年坚持以节能创新和发展低碳循环经济为主的绿色发展模式,坚持资源综合利用优先战略,重点发展与生态环保相关的科技产业,在建立低碳社会发展绿色经济促进资源再生循环等方面对我国构建生态文明社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1、 日本绿色发展的背景及过程

  日本大力推进绿色发展,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与曾经肆虐日本的“四大公害病”密不可分。20世纪50年代,由于疏于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日本面临严重的环境污染,多地发生水俣病、第二水俣病、四日市哮喘、痛痛病,即“四大公害病”,熊本县、新泻县、三重县、富山县等地的民众深受其害。自1967年起,当地居民提起巨额索赔诉讼,进而引发大规模的反公害运动。

  受此影响,日本政府于1970年12月召开国会,公布《废弃物处理及清扫法》《水质污染法》等14项法律法规[3]。其中《废弃物处理及清扫法》的颁布可视为日本再生资源产业的起点。林孝昌(2012)[4]指出,自上述法律开始施行之后,日本开始进入“卫生处理时代”,整体环境有所改善。但这一时期日本的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再生工作尚停滞于应对、遏制公害病问题上,于是1990年又发生了废弃物非法丢弃的“丰岛事件”。以“丰岛事件”发生为契机,垃圾回收处理开始上升到每个公民个人的社会责任层面。为解决非法处理产业废弃物的问题,日本政府于1997年修订《废弃物处理法及清扫法》,导入废弃物转移联单制度,即如果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废弃物,生产责任人必须自行处理。如果要将废弃物交给他人处理,必须填写废弃物转移联单,写明时间地点、废弃物种类、生产者及处理人。此外,日本还导入OECD的扩大生产者责任(EPR)政策,使日本资源回收在法律上具有更强的执行性。2000年前后,日本的资源回收制度基本确立,生产者责任的意识及相关法律的实行使得从业者和市民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意识大大提升。

  2 、基本特点

  再生资源循环产业在日本绿色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日本的再生资源产业在“四大公害病”和“丰岛事件”后,从垃圾处理到资源循环,从国内到国外,从政府管理到公民责任发生了重大转变。在再生资源回收产业的形成初期,垃圾的处理方式以填埋为主,不当的处理方式不仅严重破坏了环境,还导致一系列公害病的发生。然而,随着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健全以及垃圾处理的责任从政府向个人转移,国民及从业者的环保意识大大提高,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有了突破性发展。同时,经济全球化使日本将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链延伸至世界各地。在此情况下,废弃物出口甚至还可以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仅1999—2009年,废弃物处理公司的数量就上升了85.0%[4]。然而,由于出口废弃物会给其他国家带来环境污染,因此中国已禁止进口固体废弃物。目前日本的应对措施是提倡“0垃圾”,但无论对生产企业还是对再生资源产业而言都是一个巨大挑战。

  同时,日本的绿色发展以相对完备的法律和政策体系为基础,以加快发展绿色采购和发展静脉产业为重点,同时以强化政府职责、加强科技研究为保障。1994年8月颁布“环境法令中的宪法”———《环境基本法》,确立了减少资源消耗、消解环境负担的基本方针。2000年日本又将建立循环型社会提升为基本国策。在此基础上,2001年1月又颁布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按照产品生产、重复使用、再利用、回收、垃圾处理的顺序对资源的再生利用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目前,日本已经形成了以《环境基本法》与《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为核心,以《有害废弃物出入境管理法》《多联氯苯特别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容器包装回收法》《家电回收法》《建筑回收法》《食品再利用法》与《机动车再利用法》等具体法案为补充的较为完备的再生资源产业法律体系。此外,日本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循环型社会发展的经济优惠政策。同时,不断强化和明晰政府部门在推进再生资源产业中的管理职能和职责,环境省和经产省共同承担再生资源产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并建立起良好的分工协作关系。

  3 、日本的绿色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3.1、 发挥社区等作用,做好垃圾与再生资源分类处理

  以社区为单位进行资源回收利用是日本再生资源产业的一大特点。中国人多地广,因此推行资源回收制度存在一定难度。加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居住形式由村落等平面结构向公寓、小区等立体结构转变,社区意识逐渐淡薄。但即便如此,在一些大城市以社区为单位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依然是最有效的方法。

  日本的垃圾回收通常分可燃、不可燃、资源、有害垃圾及大件垃圾。基础分类工作由居民进行。之后以社区为单位,由专门的公司将简单分类后的垃圾进行回收。可燃垃圾进行焚烧,不可燃和大件垃圾运送至再生资源回收中心,通过传送带筛选和手动筛选,做进一步分类处理。以垃圾回收较出色的西宫市为例,回收再利用的垃圾可占到不可燃和大件垃圾的3~4成。筛分回收所得的盈利会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回收公司和政府,这一部分政府收入通常用于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设备及开展环保宣传活动。我国由于城市面积较大,人口密度较高,再生资源回收有诸多难点。借鉴日本经验,以社区为单位进行再生资源回收的宣传和管理,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执行难度。

  此外,日本民间团体在再生资源回收方面也起到很大作用。这些团体多由政府出资设立,为举办环保活动提供了良好平台。比如,组织捡拾易拉罐、矿泉水瓶活动并为捡到最多的人或小组提供一定奖励。这种活动在日本民间的参与度非常高。如日本的铝罐回收协会从1976年开始,为加强人们回收易拉罐的意识,每年都会举办铝罐捡拾比赛,并对表现优秀的参赛者进行表彰。尤其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并且为中小学校设立特别奖项,以提高环保意识。

  3.2、 提高技术水平,做好技术设备的普及和应用

  目前,中日在再生资源技术水平方面的差距不在于尖端技术方面,而在于技术设备的普及及应用方面。比如,我们通过实地调查中发现,目前首钢已从法、德、日等再生资源处理技术先进的国家引进技术,对废弃物处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技术水平与日本不相上下。然而在中国其他地域,像首钢这样能够应用先进再生资源处理技术的处理厂并不多见。但在日本,由于相关技术已经普及并得到应用,平均几个县就会有一家这种再生资源处理厂,很多县都有卫生处理中心。因此,我国应该加大再生资源产业领域的投入力度,培养专业人才,增强我国再生资源产业领域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降低相关技术的研发成本,从而促进再生资源产业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其次,鼓励地方积极发展再生资源产业,为地方提供财政优惠政策和技术支持,使我国再生资源产业实现均衡发展。

  3.3、 发展网络环境教育,坚持“从娃娃抓起”

  为致力于资源再生,日本除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创新并研发相关尖端技术,加强社会监管外,在环境和资源再生教育方面也不遗余力,始终坚持“从娃娃抓起”。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网络成为日本进行环境和资源再生的重要途径之一。负责制定日本环境政策的环境省在其官网上专门开设“儿童专页”,向儿童开展宣传,内容包括介绍环境省职能、儿童版《环境白皮书》等。儿童版《环境白皮书》类似绘本,图文结合,简明易懂地讲解相关环境政策、日本及世界面临的环境问题及相关的知识。

  此外,还有由民间团体制作的与环境教育、资源再生教育相关的专题网站。这些网站大多结合插图或动画,以便于让儿童接受的方式介绍3R的相关概念、垃圾分类方法、日本国内外的资源再生动态等,深入浅出地讲解工厂进行资源再生的过程。有些网站甚至配有教师版,旨在为教师在学校开展环境、资源再生教学工作提供相关素材。通过此举,不仅提供了大量有关环境、资源再生教学信息,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教师在学校开展相关教学活动的积极性,对线下环境教育的开展也具有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胡鞍钢,周绍杰.绿色发展:功能界定、机制分析与发展战略[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24(1):14-20.
  [2]周宏春.我国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J].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08,1(5):5-8.
  [3] “四大公害病”引发环保革命[EB/OL].http://news.163.com/13/0304/07/8P3SAI6300014AED.html
  [4] 林孝昌.リサイクルビジネス讲座[M].东京:环境新闻社,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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