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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与管理论文: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法理分析与制度建构研究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7-20 11:19
摘要
 
目前,我国缺乏与校园安全相关的法律资源,迫切需要制定国家和高水平的校园安全法。学生安全是高校校园安全的核心,应作为校园安全法的重要章节。通过对学生安全和学生安全管理的公共安全和公共管理进行定性分析,以及分析安全管理活动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立法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本文对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法理进行了分析,包括学生安全管理活动的公共行政性质、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他各组权利义务关系等。并构建了相应的制度,包括建立教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保卫制度、建立学校活动安全制度等,有望促进大学生安全管理活动的改革。
关键词:  安全管理;教育安全;校园安全;法理分析;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前言 1
第二章  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法理分析 2
2.1  学生安全管理活动的公共行政性质 2
2.1.1  学生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 2
2.1.2  学生安全管理属于公共行政范畴 2
2.2  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2
2.2.1  高校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2.2.2  高校的职权与职责 3
2.2.3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3
2.3  其他各组权利义务关系 4
2.3.1  政府与高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4
2.3.2  政府与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4
2.3.3  大学、政府和来访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4
第三章  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制度建构 6
3.1  建立教育安全制度 6
3.1.1  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与辅导制度 6
3.1.2  建立教研安全制度 6
3.2  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保卫制度 7
3.2.1  建立健全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 7
3.2.2  建立校园交通安全制度 7
3.2.3  建立校园卫生安全制度 7
3.3  建立学校活动安全制度 8
3.3.1  建立课外活动安全制度 8
3.3.2  建立寝室生活安全制度 9
第四章  论文小结 10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前言
高校的目标是提供大专以上水平的全日制高等教育,其特点是规模大(校园面积大,师生众多),开放性强,管理复杂。他们始终面临着校内外各种不利因素的威胁。总结如下:一是高校管理存在漏洞甚至严重失职。其次,大学校园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必然会面临校外渗透和入侵的隐患和威胁。三是学生安全教育不足,缺乏焦虑和法律意识。四是社会保障整体水平下降的影响。
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部分地区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影响校园。学生安全管理确实是实现大学教育科研职能的重要前提,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实践。然而,中国相应的法律资源并不乐观:一方面,由于立法进程缓慢,直接针对校园安全的立法成果只是上海2001年的地方法规,即学生处理条例。中小学伤害事故(不涉及高等教育阶段)、四川省政府2002年地方法规、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2002年地方法规、部分地方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缺乏以国家和高级为特征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另一方面,虽然民事和行政法规中有一些适用的规范,如《侵权责任法》和国务院《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规定》,但不适用。由于它们的分散和间接性,它们足以应付复杂的现实。
总之,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专门的“校园安全法”,并将大学生安全管理作为重要的一章。因此,将对大学生安全管理活动进行法律理论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尝试完成相应的制度建设。
 
第二章  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法理分析
2.1  学生安全管理活动的公共行政性质
2.1.1  学生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
“公共”包括非特定(或多数)、共同性和社会共享要素。一般而言,公共安全是指“未指明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重大生产安全,公共生活安宁和重大公共利益安全”。显然,大学生的安全符合这一定义,属于公共安全范畴。一些学者深刻指出“公共安全是一种良性秩序”。因此,安全对秩序的依赖从根本上决定了学生安全管理对系统资源的需求。
2.1.2  学生安全管理属于公共行政范畴
公共行政是一种非营利组织、管理和调节活动,旨在有效地促进和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公共行政的特点:一是以公共权力为基础;二是指向公共事务;三是实现公共利益(即社会共同利益);四是实现开放性和程序性,第五是服务性和非营利性。总之,提供公共物品是公共行政的目的,管理是发挥公共行政职能的途径。从本质上讲,行政是组织(社会组织)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在法律专业和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具体来说,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政府和高校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高校内部规章为保护学生群体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和。根据民法厅公共行政的分类,学生的安全管理属于秩序管理,是最典型和最传统的行政类型。这种管理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安全,消除对公民和社会的危害。
2.2  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校园为平台,针对不同学科,通过采用行政学科的行政对应,可以在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详细说明各群体的权利和义务:
2.2.1  高校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学生被大学录取后,获得大学学籍。在此基础上,他或她作为学生和大学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通常被称为学校关系。基于安全要求,权利义务关系无疑是学校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法体系中,一般认为学校关系是一种利用事物的关系,属于特殊权力关系的范畴。“特殊权力关系”是19世纪德国著名的公法理论。是指一种基于特殊法律原因(如士兵参军,囚犯入狱等的法律关系。)。在一定范围内,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具有一般秩序的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具有高度的服从义务。具体而言,传统理论将“特殊权力关系”与“一般权力关系”相对应。后者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正常行政法律关系,其特点是行使法治原则控制的公共权力,而前者则相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密切而持续的关系”排除了法律保留原则,剥夺了司法救济的手段。行政主体也可以对行政主体进行限制甚至处罚。另一方通过内部规则享有自由的权利。行政对应方的义务不确定。可见,传统特殊权力关系中的“特殊”一词不是一种特殊的偏好,而是一种特殊的限制。该理论对日本和台湾有着深远的影响。在中国大陆教育行政领域,虽然没有特殊的权力关系,但存在着特殊的权力关系。
2.2.2  高校的职权与职责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有权根据章程对受教育者的学籍进行自主管理和管理,并执行奖惩规定。作者提出以下意见:首先,大学有权根据学校的组织规则制定和实施学生安全管理细则。此外,学校在制定规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时,应集思广益,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并遵循适当的程序。其次,当学生严重违反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从而危及学校,学生,教职工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甚至达到严重违法犯罪的程度时,大学有权对其学籍进行管理和处罚。然而,应谨慎行事,说服他们辍学,不要与法律冲突,以免侵犯公民重要的宪法教育权。第三,“职权”一词不仅意味着权利(权力),也意味着不能放弃的义务,因为职权责任是硬币的两个面。
2.2.3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在这一领域,学生的实质性权利主要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这些都是宪法和民法承认和保护的重要基本权利。产权无需详细说明。人格权是与公民个人地位有关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具体而言,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居住不可侵犯权、通信自由权和通信隐私权。不难理解以上六项个人权利与校园安全的密切关系。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交流的自由和秘密。在中国的大学里,信件通常是以接待室的形式发送的。学生来信通常经过接待室后,才送到宿舍或教学单位。管理混乱,程序复杂。今后建议加强相应管理,保护学生交流安全。其次,由于大学有制定安全规则的权利,并在此基础上有权对违反规则的学生进行处罚,甚至有权与学生身份管理挂钩,因此学生还必须享有以下程序性权利:一方面,有权参与制定安全规则;另一方面,学校的处罚有权救济,与学生身份无关的处罚有权在学校申诉。涉及学籍关系的处罚,可以同时提起上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第三,在此基础上,学生还应履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这是《教育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的。
2.3  其他各组权利义务关系
2.3.1  政府与高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应当依法对大学生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管理。此时,政府处于行政主体地位,大学处于行政对等地位。政府监督可以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三种方式来实现。总之,高校有义务接受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合作。例如,公安消防部门对校园消防设施和条件进行检查和指导。
2.3.2  政府与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管理学生安全的主要途径是当地派出所。派出所作为主要管理机构,通过户籍管理和日常治安维护,维护与学生的权利义务。对触犯法律,危害校园秩序的学生,将给予有所有权的行政处分。
2.3.3  大学、政府和来访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目前,我国高校应采取检查、警戒等措施,防止不良分子进入校园。学校开放时间及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外聘人员的安全管理由学校安全办配合当地警方完成。他们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权限注册和注册。进入校园后,应遵守法律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制度建构
3.1  建立教育安全制度
3.1.1  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与辅导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与《消防法》第6条分别规定了学校组织交通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教育的义务。秉承这一安全教育精神,《校园安全法》不仅要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和深化,还要在其他方面进行拓展。我认为以下是必不可少的:首先,要把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作为重要原则,学生安全教育是实现校园安全文化的途径。安全部门可以定义为高校安全工作的核心组织,要求各学校以组织实施细则和其他管理细则(包括组织机构,时间和场合)规划学生的安全教育事务方法、内容、时限等。二,公安,消防,自然灾害等方面的教育由学校安全部门和政府公安部门共同开展。公共卫生(包括急救)教育应由学校安全部门组织,由学校医院安排(有医学院的学校可安排医学院或附属医院),或与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联合进行。体育教育由学校安全部门组织,体育舞蹈部门安排。大学教务科负责教学科研安全教育工作。三要完善学生指导制度,特别是心理指导制度。学生事务办公室(学习工作部)要全面负责,积极干预因困难造成的心理问题,避免违法犯罪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3.1.2  建立教研安全制度
立法授权相关组织制定可操作性的专业规范(特别是实验规范和实践规范),明确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和学生各自的职责,特别是应对教研事故的措施。任何学校都有实施准则的义务,教育行政部门也应有检查和监督的义务。虽然上述实验规范和实践规范本身并不属于“法律”范畴,但法律应受相关行政对口单位遵守和行政机关保证执行的义务。同时,立法还应赋予大学根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专业规范完善和补充自身内部规则的权利和责任。高等学校的详细补充规定不得与前者相抵触。补充规定应包括如何组织与教研有关的学科教育活动,包括学生和教职工的时间,场合和方法。在教研活动过程中,教师和实验员要增强责任感,为学生的教研活动树立安全文化。
3.2  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保卫制度
3.2.1  建立健全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
首先,建立专门的校园警察组织,增强校园警察的力量。具体而言,大学城和大型大学直接设立了专门的公安分局,在原校园设立了下属派出所,在重要场所设立了派出所。同时,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派出所行使刑事侦查权较少,校园安全法可以扩大校园派出所的侦查权。二,明确保卫部门与校园警务部门的权力,责任和配合。大学保卫部的职能是:负责学校安全教育,聘用和管理校园保卫队伍,负责校园安全检查,消除潜在安全隐患,代表学校,师生与校园保卫部进行联系和沟通。校园警察有权在校园及其周边地区执法。能采取安全措施,预防,预防和处理校园内外的各种违法行为。第三,为了弥补警察的不足,必须为校园警察的就业提供制度保障。校园助理警察的门槛应高于校外助理警察。助理警察没有独立的执法权,而是校园警察的辅助力量。
3.2.2  建立校园交通安全制度
一是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加强校园交通硬件设施的投入和改造。工作由学校,交通部门,城建部门共同完成。内容包括:拓宽人行道,划分高速公路,自行车道和人行道,并对每条道路设置限速标志;设置警示标志和学校交通信号灯;在交叉口,教学楼,食堂,广场等大流量路段设置斑马线,减速带和人行桥。必要时可实施单向道路和封闭道路。其次,在上述校园安保体系建设的基础上,校园安保人员应有效地进行校园交通管理,在道路的某些路段设置交通岗,并对停车场实施重点控制。同时,各学校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一套应对校园交通事故的应急机制。第三,鉴于中小学对汽车安全的空前重视,高校应同等重视,这对多校区的高校尤为重要。
3.2.3  建立校园卫生安全制度
在这方面,我国制定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就餐管理条例》和《学校食品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三项法律法规。因此,《校园安全法》要求的立法工作就是将这些立法成果整合起来,与《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突发公共事件法》等卫生法律法规相结合和补充。具体建议如下:
首先,根据行政区划,高校卫生安全监管应列为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重点工作,可考虑行政检查次数的下限。二是通过立法为高校医院运营提供制度保障。根据校区数量,校区面积,师生人数,对医院规模,特别是医务人员数量设置下限。其中,拥有多个校区的大学可以设立几家医院。对于地理位置偏远、医疗条件差的大学,还应提高设立医院的门槛。各学校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配置自己的医疗资源,包括学校的医院选址,诊所和医疗场地规划。预案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应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双方监督管理;明确学校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和校园卫生检查(包括学生宿舍和开放场所)的职能,以及发生校园伤害事故时伤员的应急处理职责。对于有医学院校和附属医院的学校,也应实现学校医院与医院的联系。三是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应承担一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包括听取学生的意见,与食堂和校园商店的经营者协商,与卫生管理部门沟通。
3.3  建立学校活动安全制度
3.3.1  建立课外活动安全制度
首先,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不是学生意志自主的个人行为,而是反映学校意志的活动,在教学和研究活动中应一视同仁。受伤的学生没有因他们指定的体育锻炼而受伤。比赛由教育部组织(在实践中,可以表示为工会联合会和教育部学生会),具有明显的“正式”色彩,应认定为学校活动。随着教研活动的扩大,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原因是高校是实现公民发展和人格完善的公共机构。要开设第二课堂,组织课外活动,这也是调查高校情况的重要指标。在实践中,课外活动是不可避免的,应该鼓励。虽然体育活动不是教学的一部分,但它们仍然是大学活动的一部分,符合高等教育的目的。如果学生充分承担风险,既不公平,也不利于大学和教育的发展和进步。如果学校没有任何过错,将承担无过错的责任,在很小程度上弥补学生所遭受的损失。如果损害是由其他学生或受损害学生以外的第三方恶意造成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3.2  建立寝室生活安全制度
虽然学生宿舍缺乏私人独立空间的色彩,但有必要将其视为临时房屋并加以保护。居住权的不可侵犯性是公民的神圣宪法权利。提高到如此高的水平将有助于防止其他学生、教职员工和局外人在实践中不当进入。事实上,高校强迫学生分配宿舍,禁止学生在学期内住在校外是正常的。然而,这对基本上是成年人的大学生来说是必要的吗,特别是对那些离家近的研究生和年长的研究生来说?我认为离家近的学生应该有权选择自己的家。对于年龄较大的学生来说,强迫居留可能会影响他们的婚姻和生殖权利。因此,《校园安全法》应明确规定,学生有权选择是否住在大学,高等院校有权实施宿舍安全管理,承担学校学生的责任,负责提供宿舍安全保证。
第四章  论文小结
 
综上所述,中国高校的安全管理是为学生提供高等教育的基本保障,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始终坚持“有法可依,有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守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因此,研究《校园安全法》的立法迫在眉睫”。本文对制度建设和法律分析的期望是一个有益的参考。
 
致谢
 
本论文是在导师覃艳老师引导下独立完成的。从研究方向的确定到文章的定稿都得到了覃艳老师的悉心引导。覃艳老师知识渊博、平易近人,谆谆教诲,铭记在心,她严谨治学的精神让我获益匪浅,她高尚的人格魅力让我受益一生,她将成为我终身学习的典范。借此机会致以最诚挚的谢意!
感谢在论文预答辩过程中给我提出修改意见的老师,你们无私的引导和教诲将指引着我在学海中踏着坚定的步伐前行,在此也表示衷心的感谢!在大学的学习生活中,系部领导从思想方面给予了我无私的教诲和关心和各方面的引导,辅导员老师从教学安排上给予了我正确的引导,让我能够安心学习,认真求教;同时还要感谢我的同学们的陪伴,让我在茫然中找准了学习的前进方向!
 
参考文献
 
[1]李玉梅.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法理分析与制度建构研究[J].亚太教育,2015,000(022):237-237.
[2]方岑天,宋元平.苏州市高校场地管理与安全预防情况分析[J].体育科学进展,2016,004(002):P.25-32.
[3]万东升.规范与和谐:高校学生自治法治化机制的核心[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4]张光磊.高校学生安全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分析[J].高校辅导员,2010,000(003):P.58-61.
[5]吕飞.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法理分析与制度建构[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3(05):7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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