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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国内外对教育惩戒的研究及措施探析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6-16 15:45

  教育惩戒的权力问题长期以来属于比较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教师作为一项服务性的职业,惩戒权是教育的必要手段,而不进行惩戒又是一种渎职的行为,往往教师会陷入到两难的境遇,惩戒权使用的恰到好处能很好地起到教育的作用,反之,会造成不良的后果和影响。

  一、国内对教育惩戒的研究

  (一)惩戒目的:

  惩戒所要达到的教育目的是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要充分考虑学生的自尊心和承受力,合理的适当的方式方法,不得随意惩戒,要遵照程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以惩戒来保障教育,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不能带有攻击性。

  (二)惩戒行为:

  携带危险品入校、扰乱正常课堂秩序、打架斗殴、侮辱教师和同学的言行,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并且导致学校财产受损、偷窃他人或学校财物、怂恿他人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日常行为规范和小学生守则等行为。[1

  (三)惩戒方式:

  批评、隔离、写检查、留置、剥夺特殊权力、罚作业或做事、找家长等。[2]

  (四)惩戒程序:

  学校设立训诫室、有关惩戒的代表会,情节行为严重公安参与警示、教育训诫,学校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记入到综合素质评定中,对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甚至触犯法律的未成年学生送到专门的学校进行矫治和教育,受警告及以上处分撤销之前不能作为被奖励的对象,思想上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行为上明显进步,方可撤消处分。[3]

  (五)申诉制度:

  惩戒代表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事务机构、教育专家等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的细节,提供必要条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允许学生被惩戒后申请上级机关重新处理。其次是尝试建立诉讼制度,当学生及其监护人认为惩戒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撤销由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做出惩戒决定的程序。[4]

  二、国外对教育的惩戒措施

  美国的判例法在教育惩戒权方面的法律方面十分完善。每个学校都会根据统一标准制定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的教育惩戒细则,对学生有明确的规定,只要学生入校就要遵守教师的惩戒教育。任何违背教师的教育和相关的规章制度都会受到惩戒。惩戒的方式很多种,教师会找最适合的方式对违规学生惩戒。美国的教育惩戒分为:教育惩处和特殊教育惩处,教育惩处比较轻,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的惩处,主要是在学校进行。一般是给家长打电话,要家长配合学校解决问题;罚站对学生的行为要做到自我反省,在教室或者办公室,不许参加课外活动,惩罚周六到学校上课。特殊教育惩处包括体罚、停课、开除主要针对学生出现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给学生和自身带来危险或影响性行为的举动,给予严厉的惩罚,对烟草惩罚是最严重的,惩罚方式就是开除。[5]

  英国《2006教育与督学法》有着明确的规定,教师在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中,有权力对学生有肢体上的接触,并且使国家的教育更加地完善,教师的惩戒教育不止局限于校内,在校外发生违规的行为也同样有权力行使教育惩戒权。有不尊老爱幼的现象,不文明的态度或行为时,教师惩戒权力一般包括:室外立正反思,直到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罚写作文,完成更多的学习任务、周末不让回家,要留在学校接受惩罚,校长会给予严厉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会停学,回家进行反省等。对于学生无缘无故不上课的行为,教师会通知到家长,并且家长也同样被处以罚款。公立学校设置惩戒室,会有专门的教育人员对违规的学生进行惩戒。英国的惩戒方式之所以严厉,是因为要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不断地自我反思中对自我进行教育。[5]

  韩国的《教育处罚法》,规定教师被允许对违反纪律的学生作出相对应的惩罚。教师实施惩罚的过程是相当明确的:惩罚之前讲清楚惩罚的理由,要用怎样的惩罚方式;根据学生的身体,心理等特征可以延期或转变惩戒的方式;学生是可以挑选被惩戒的方式;惩罚的过程中要有同学或者学校领导老师在场,不可单独对学生进行惩戒。体罚惩戒较为详细:初等教育阶段,用直径1cm且长度不能超过50cm的木棍,高中阶段,木棍直径增加0.5cm,长度增加10cm。对男生的体罚是臀部,对女生是小腿。初高中生不超过10下,小学不超过5下,掌握惩戒的程度,不能造成身体的伤害。[5]

  日本在二战之后禁止教师使用惩戒权,造成了教育的发展困难,学校推行“宽松形式教育”,造成了教师权力的丧失,没有法律的保障,教师很难进行教育教学,日本对于惩戒权力的体罚规定的十分的明确和严格,将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逐出教室便视为体罚,这样教师没法真正地树立威信。根据日本文部省的数据的统计,日本的学生暴力的行为呈现上升的趋势,各界对恢复惩戒的呼声很高,日本的首相也支持做出相应的教育惩戒权的改变,对于教师来说,更好的教育需要教育惩戒权的保障。而现实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家长的不支持和漠视,造成了学生在校行为习惯的纵容的态度,这样就造成了惩戒权的难以实施。[6]

  三、国内外惩戒权的对比研究

  相比较下美国的判例法对教师具有惩戒权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的规定,英国在禁止使用惩戒权的情况下,又在2006年颁布《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使教师在对学生违规行为惩戒时有法律上的保障,韩国在2002年也出台《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保障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能够在对学生惩戒上的合法的权益,日本也是开始由禁止惩戒转向可以实施对学生的惩戒。我国和日本十分相似,在对学生的惩戒过程中,国家并没有出台像美国、英国、韩国一样,在法律上得到保障,所以在实施惩戒的过程中就很容易造成惩戒的“缺施”。当今社会出现了青少年犯罪的行为在日益增多,日本的调查足以显示校内暴力事件增加的速度较快,而我国近几年出现校园暴力现象也是十分严重的,这和惩戒权的“缺施”有着直接的联系,惩戒“缺施”的另一个原因对于法律上的不明确的规定,而如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的溺爱子女的行为,怕子女受到任何一点点伤害,惩戒权实施的难度就更加大,惩戒权也就无法给予教师职业的保障,教师考虑到自身和可能会发生的严重后果,逐渐的造成了惩戒权法律上的保障措施。对于教师惩戒权的实施是十分必要的。

  美国在惩戒权的实施过程中,对于惩戒工具的规格、惩戒的过程、惩戒的方式和教师注意惩戒的条件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英国同样在惩戒上何种惩戒方式、惩戒何种工具、惩戒实施过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韩国对惩戒的年级的程度使用不同的惩戒力度,对男生女生的惩戒的不同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在惩戒的程度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中,教师很难把握惩戒过程中的程度,很容易在惩戒中由于学生的过当的行为和言语对教师造成精神上的刺激而造成惩戒过当,做出过激的行为,产生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家长关注子女的在校情况,生怕子女在学校受到任何的委屈,那么就很可能因为教师对学生的小的惩戒后,造成家长的不满而引发到法律的介入,造成教师个人的严重后果,对教育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就造成了教育惩戒权“乱施”的现象的产生。

  教育惩戒权对我国教育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教育惩戒权在法律上的界定和规范作出更加细致化的制定是十分重要的,不仅要完善保障学生的申诉制度,更要给予教师在惩戒权法律上的保障。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对惩戒权的重视,做到惩戒行为的明确划分,并用适当、适度、适时的惩戒方式,按照惩戒的程序来对学生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提升教师的威信力,考虑学生的心理,达到教育的目的,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保障教育的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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