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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简易化与普通刑事审判简易化探究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8-17 10:32

  摘    要: 当前,随着犯罪率的逐年上升,案件数量的增多与司法资源的有限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简易化势在必行。通过简化程序和加速审判,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审判严肃性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比较其他国家刑事审判的简易化,结合我国相关规则,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简易化可行性因素众多: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冲动性、临时性、简单性(案件事实简单)的特点,未成年人被告人认罪率比较高(被告人认罪),审判的不公开制度(操作性简单),独立专门的审判组织(简易化的组织保障)等等。

  关键词: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 简易化; 正当性; 可行性;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e in crime rat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increase of the number of criminal cases and the limited judicial resources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obvious;while the simplification of juvenile criminal trial could be helpful to solve this problem. Simplified procedures and speedy trials will protect juveniles from being hurt by the process of trial to some extent. By analyzing the simplification of criminal trials in other countries and the relevant rules of our country,it is found that there are many feasible factors for the simplification of juvenile criminal trials,for example,the comparatively less complicated facts in criminal cases,the comparatively higher rate in pleading guilty,non-public hearing system,specialized trial organizations and so on.

  Keyword: juvenile criminal trial; simplification; legitimacy; feasibility;

  如同医学的发展变得日趋精密复杂一样,随着人们为找寻刑事审判内在规律而进行深入研究的同时,在审判中设置了一系列程序制度来实现审判的功能和价值,于是刑事审判程序变得越来越复杂,刑事审判也经历了由简单程序向复杂程序的渐进过程。程序正当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核心价值,这一点已经被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实践所证实。但是在刑事审判中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的理念,使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程序变得复杂了。刑事审判是对发生在先案件事实的认识活动,而认识所依据的证据又具有可变性与易消失性,所以及时对案件作出裁判是刑事审判的内在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迅速、简化是审判的原则。《北京规则》第20条规定:“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北京规则》对此作了如下说明:“在少年案件中迅速办理正式程序是首要的问题。否则法律程序和处理可能会达到的任何好效果都会有危险。随着时间的推移,少年理智和心理上就越来越难以(如果不是不可能)把法律程序和处置同违法行为联系起来。”《北京规则》与刑事审判本身的及时审判要求相吻合。在正当程序的前提下开展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简易化,有益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司法资源的节约。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简易化的正当性

  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简易程序和普通刑事审判的简易程序规定是在一起的。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简易化也有类似普通刑事审判简易化的原因,即通过简化程序来节约司法资源。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基本在基层法院进行,且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统计,基层法院也一般将其归到刑事审判中。从相关的数据统计结果看,我国犯罪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这与有限的司法资源间的矛盾越来越大,法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会显得力不从心,再加上这些审判人员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领域不够“专职”“专业”,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肯定会受到不利影响。如果案件被简易化审理,不仅可以减轻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而且也会提高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质量。通过调查,笔者发现,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主体的法院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量并不大,如北京市某区法院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审判庭,法官9名,近三年审理案件数量基本保持在150至180件。山西省太原市的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法官6名,近三年审理案件数量基本保持在近200件。湖北省某县法院也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审判庭,法官3名,近三年审理案件数量基本保持在40件左右。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加强简易化更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别的重要原因,即通过简化程序和加速审判的方式来减少审判严肃性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因为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刑事审判具有严密程度极高的特点,但个案实现公平正义却不一定非要经过严密程度过高的刑事审判程序。这一点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成立的。所以在这些法院具有了尝试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简易化改革很好的机缘。

  刑事诉讼具有在程序和形式上表现公平正义的功能,所以设置简易化刑事审判程序必须要保证程序正义。整个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一点已经成为整个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共识。虽然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将惩罚未成年犯罪者作为一种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但是这只是说法的角度不同而已,同时对未成年犯罪者的惩罚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只是会从轻处罚,所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在本质上还是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功能。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简易化的正当性与可行性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简易化,还是要以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刑事审判目的和教育保护未成年被告人为基本内容,在程序上的简化不能丧失陈瑞华教授总结的刑事审判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的标准原则:程序参与原则、中立原则、对等原则、理性原则、程序自治原则、程序及时原则和程序终结原则。[1]120-210对陈瑞华教授的这些原则的归类分析,刑事审判程序的简易化可以从控辩审三方面来考虑。首先是审判方,不管程序如何简化,作出裁判的审判方必须保持中立,在裁判的时候要坚持程序自治和程序及时原则。其次,对控辩双方来说,在简易化的审判程序中,双方是对等的,其观点和要求会获得审判方的平等关注。再次,在刑事审判中,作为国家机关的审判方和公诉方要坚持理性原则,检察官要坚持国家公诉所应该具有的理性,案件的公诉坚持证据第一的原则,审判方要在裁判过程中保持冷静,做到据以判决的事实是经过合理证明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所有参与人必须亲自参加,始终在场,并且各主体的参与是充分有效的。

  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简易化与普通刑事审判简易化的关系

  普通刑事审判的简易化,强调的是用简化程序的方法处理刑事诉讼案件。如果任何刑事案件都适用刑事诉讼“完整、标准”的程序进行审理,势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从司法的宏观角度看,浪费司法资源也是司法的不公正。事实上,由于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每一件刑事案件都适用“完整、标准”的普通审判程序审判也是不可能的,案件不能及时得到裁决会导致新的不公平。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世界各国纷纷在刑事审判中设置了简易程序,对刑事案件的审理进行繁简分流。对有重大影响和案情复杂的刑事案件适用“复杂”程序进行审理,对简单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因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也是以普通刑事审判为基础的,面对那些案情简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会采用普通刑事审判的简易程序进行审判,所以普通刑事审判简易化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操作规范,也就成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简易化的重要内容。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简易化,不仅重视在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前提下,对案件审判的程序进行简化,迅速完成审判活动,以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更为重视通过案件迅速审结的方式减少刑事审判对未成年人心理造成的压力和伤害。所以,普通刑事审判的简易化的内容和程序,不能包含所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简易化内容。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设置了很多特别程序和制度来保证实现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功能,如法律援助辩护制度、社会人格调查制度、强制措施审查制度、法庭教育制度等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简易化必须同时考虑刑事审判的正当程序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两方面的内容,所以从审判简易化的内容上说,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简易化可以参照普通刑事审判简易化的做法,但需要在执行的过程中结合其特殊的制度和程序。

  三、刑事案件审判简易化的域外情形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很多外国的刑事审判简易程序已经非常成熟,考察国外简易程序可以为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简易程序提供借鉴。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国外对简易程序没有明确、清晰的定义,那些不经过陪审团定罪、省略审判程序的某些环节、法官可以用迅速简单的方式对案件作出裁判的任何程序都可以归于简易程序的范畴之内。

  (一)美国

  美国的简易程序有两种。一种是轻罪和其他轻微犯罪的程序,规定在《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58条。根据该规定,针对轻罪和其他轻微犯罪的审判需要设立庭前程序。在庭前程序中,轻罪案件的审判可以根据大陪审团的起诉书、检察官的起诉书或控告书进行,对轻微犯罪案件的审判可以根据传票或者违法通知书进行。被告人会被告知法定事项,包括被指控犯罪的内容、依法可能判处的最高刑、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其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包括: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由地区法院法官进行审判的权利(但是被告人同意由治安法官审理的除外)、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被告人罪行轻微的除外)、获得审前保释的权利等等。如果被告人同意由地区法院法官审理案件,则被告知进行下一步程序。如果被告人同意由治安法官审理案件的,则治安法官会让被告人答辩,被告人可以作有罪、无罪和不辩护也不作有罪的答辩。针对被告人有罪答辩,治安法官可以对案件直接作出裁决。另一种是辩诉交易程序。辩诉交易通常是适用于严重、复杂犯罪的简易程序。辩诉交易的关键是被告人自愿同意做有罪答辩。这样控诉方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谈判,最后签署“答辩协议备忘录”。最后被告人放弃了正当程序所要求的被告人在审判中的各项权利,而控诉方则放弃了部分指控。辩诉交易中的被告人必须有辩护人,否则很难实现。[2]108

  (二)英国

  1971年英国的《法院法》将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进行了区分:第一类是简易罪,如道路交通犯罪、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轻微的刑事伤害等等,只能由治安法院依简易方式审判;第二类是可诉罪,如引起伤害的殴打罪、盗窃罪、侵入住宅罪,由检察官以公诉书方式提起公诉,只能由治安法院或皇家法院审理,陪审团参与审判;第三类是必诉罪,如杀人罪、抢劫罪等,只能由皇家法院起诉程序进行的审判,这种审理程序最完整。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就设立在治安法院。治安法院对简易罪进行审判的案件主要是:一是本辖区发生的简易罪案件;二是介于轻罪与重罪之间,可选择审判法院的犯罪;三是可以正式起诉程序审理的简易罪;四是可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可诉罪,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也同意进行简易审判的案件。

  治安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具体规则是:法庭在核实被告人身份之后,向被告人说明控告的内容,并询问被告人答辩意见。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法庭直接对案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法庭则举行听审。听审结束后,法官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判决。如果案件是由合议庭审理的,判决结果需多数通过;如果不能,则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另外,如果所判案件的刑罚超过治安法院的权限(刑罚限于6个月以内的监禁刑、总额不超过5000英镑的罚金或其他轻微的刑罚),则只能定罪,量刑交刑事法院处理。

  (三)德国

  作为成文法国家,德国的刑事简易程序规定在《德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编的“特别程序”,主要有处罚令程序和加速程序[3]153。处罚令程序主要是针对轻微犯罪,无起诉书、无开庭决定等,通过书面审理方式确定法律处分。这种程序由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写明法律处分请求),法院的法官或者陪审法庭对申请进行审查,作出三种处理结果:一是认为被告人没有足够嫌疑的,拒绝签发处罚令;二是确信被告人有罪,则签发处罚令;三是对不经审判有疑虑,或者想偏离处罚令申请中的法律评断,或者要判处与所申请的不相同的法律处分,但检察机关又坚持申请时,法院确定审判期日(如果处罚令欲将被告人判处1年以下的自由刑及缓刑时,应该给无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关于加速程序,被学者称为“简易程序”。加速程序只适用于地方法院。这种程序适用于由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审理的,案情简单或者证据清楚宜立即审理的案件,但是不包括未成年人案件。这种程序非常简化:检察机关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申请以加速程序进行审判(法院有权拒绝适用);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时,可以不经是否开示审判程序的裁定而立即或者在最短期限内进行审判;检察机关不必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可以在审判开始时口头起诉,法院在庭审笔录中将起诉的主要内容予以记录;法庭对证人、鉴定人或者共同被指控的人的询(讯)问,宣读以前的询(讯)问笔录及其书面声明文件代替等等。

  (四)意大利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将简易程序规定为特别程序,具体类型有简易审判程序、快速审判程序、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立即审判和处罚令程序等五种。[4]157-167(1)针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外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审判程序。在征得检察官同意后,被告人为获取较轻刑罚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适用简易审判程序,法院只依据案件侦查结果对案件作出判决。这种简易程序一般不公开审判,且案件由负责初期调查的法官审判。被告人如果被定罪,其刑罚一般可以减少三分之一刑期,且不计入犯罪记录。(2)快速审判程序是一种省略预审的简易程序,在具体案件审理时仍然适用普通程序。具体操作分为三种情形:第一,被告人在犯罪现场被发现或逮捕。如果不需要进一步调查,被告人可以在48小时内被快速审判,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检察官可以在14天后要求案件快速审判。第二,虽然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被发现,但是检察官已充分掌握了被告人犯罪的证据。第三,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检察官自首坦白,案件也可以被快速审判。(3)针对案情简单且被告人可能被适用相对较轻刑罚的案件,在法庭一审前,被告人和检察官均可向法官提出申请适用当事人要求适用刑罚程序。在适用这种简易审判程序时,被告人和检察官对被告人犯罪及其适用刑罚会达成一个协议,法官作出判决就是对该协议的确认。这种简易程序特别要求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不得就被告人犯罪性质进行交易。(4)立即审判程序也是一种省略预审的简易程序。因为案件的证据清楚,被告人可以放弃参加预审的权利,向法官提出直接审理案件的请求,当然检察官也可以申请适用该程序。这种程序由初期负责侦查的法官进行立即审判,但是程序是普通程序。(5)处罚令程序是侦查和审判程序的全部省略,但是只对检察官建议而且处罚只有财产刑的案件。

  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简易化的可行性

  (一)刑事审判简易化的特点

  从域外各国的简易程序和我国简易程序的设置上看,在刑事审判程序的简易化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简易程序的重要前提。查明被告人犯罪事实,才能实现刑事审判的准确。那种不顾案件事实是否查清,只是简化程序的做法,必将导致审判不公、错案频发。案件证据证实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简易程序的重要前提条件,如我国简易程序的第一个条件就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德国的加速程序也要求案件案情简单或者证据清楚;意大利的快速审判程序针对的是被告人在犯罪时被现场逮捕,或者检察官有大量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犯罪的案件。(2)被告人认罪是刑事案件被简易化的另一重要条件。我国的简易程序就是这样规定的。再如英美的简易程序是在被告人做认罪答辩之后才能进行。意大利的简易程序也是以被告人在征得检察官的同意后向法院提出适用该程序的申请为前提的。日本的简易程序同样是以被告人就公诉书中的诉因的全部或一部分自愿做有罪供述为条件。(3)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对正式庭审程序或者预审的省略或简化。英美国家的正式庭审是陪审团审判,英美国家的简易程序主要表现为,对审判程序最为复杂的陪审团审判程序的省略。意大利的快速审判程序和立即审判程序都是对预审的省略。德国的简易程序中,对审判程序作了简化,如检察官可以口头起诉,对证人、鉴定人等的询问以宣读之前的笔录代替等等。我国的简易程序也是对审判程序作了简化的例子。

  (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简易化的可行性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与普通刑事审判存在很大的不同,这一点不仅仅体现在审判主体的独立和专业性,更主要的是在审判程序中存在大量的关于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制度。这些区别于普通刑事审判的地方却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简易化提供了巨大的操作空间和正当程序的保障。

  (1)独立专业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主体,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简易化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按照上文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简化方式的理解,无论是省略审前准备程序还是法庭审理程序,案件的裁判最终还是依赖于审判主体的。我国在各地基层法院推行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主体已经近30年了,期间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人员的培训亦逐年加强,各地法院都在努力将那些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有热心的、对未成年人有爱心的、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充实到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建立了独立专业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主体,就在保证案件审判质量和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工作质量方面,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简易化起到了组织保障的关键作用。

  (2)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冲动性、临时性、简单性等特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成年人犯罪案件相比,案情会简单很多,因此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会比较轻松。而这些正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简易化最重要的条件,前述各国简易程序中的大部分都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3)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未成年被告人都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审判之前做出认罪的供述。例如,广东省某市某区法院的未成年被告人认罪案件占全部案件的50%,福建省某县法院的未成年被告人认罪案件高达80%以上。被告人认罪是适用简易程序的重要条件,所以在确保未成年被告人认罪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简易化有着广阔的适用空间。

  (4)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审前准备程序可以创造审判简易化的条件。如强制措施的审查有利于在审判阶段降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率,未成年被告人与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沟通交流的机会会明显增加,被告人会对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等有一个清楚的认识,这样会在审判准备程序中增加被告人认罪的机会,从而为审判简易化创造条件。同时,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制度和案件分流制度也会对增加被告人认罪的可能性起正面推动作用。我国在普通刑事审判的简易化过程中遇到的巨大难题就是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因为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设置了众多保护未成年人的制度,特别是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制度可以在程序上促使被告人正确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的同时,对公诉方和审判方起到了很好的监督制约作用,从而保证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权利不被侵犯,使得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简易化不会偏离程序的正当化而产生审判不公的结果。

  (5)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实行不公开审判制度,这也在简化审判方面提供了便利条件。审判公开不仅仅是对诉讼参与人的公开,更是要将审判过程向社会公众公开。法院组织一次正式开庭,往往需要法院内部各个部门的配合才能完成。如果案件不公开审理,首先,会让审判人员、公诉人员乃至包括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减少对其自身“角色表演”的关注,这样在控辩审三方专业人员的直接交流中,很多法庭套话会被省略,无形之中审判节奏会加快,整个法庭审判会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其次,未成年被告人在较封闭的环境中,心理上处于较为放松的状态,可以专注于诉讼活动,进而使法庭审理更加顺畅。最后,会减少法院的组织程序和工作量,如减少执庭法警的数量和法庭设施管理人员工作量等。

  (6)整个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最主要的内容是审前准备程序和法庭审理程序,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简易化当然也应该是这两个程序上的简化。前文对几个国家简易程序的分析也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按照一般的审判演进过程,无论是普通刑事审判还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审前准备程序只是为了保证法庭审理程序能够迅速而顺利进行,由法院和诉讼关系人进行的准备活动,但是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来看,案件由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开始,法院就已经开始接触案件了。在我国,由于不是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的起诉模式,所以案件到法院以后,负责审前准备程序的审判人员对案件会有一个大概的认识,也就是说法院有机会在正式法庭审理之前处理案件,这就为设置省略正式法庭审理程序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提供了简易化的可能性。另外,在我国的刑事侦查实践中还存有大量的被告人犯罪时被及时抓获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针对这些案件,可以借鉴意大利的快速审判程序,通过加快审查起诉案件速度,让案件在最短时间内交付法院审判。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曾经指出:“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4]56从审判结果公正的角度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同样也是这样。我国法院分为四个等级,按照法律的规定,大部分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1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且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绝大部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在各地基层法院进行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简化程序是简易程序,这种简易程序同样适用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审理。从本质上讲,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简易化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要求,也是实现迅速简化审判原则的需要。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实践,已经证实了非正式的处理方式只能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受到伤害,出现更多不公平的个案现象,所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必须采用正式的现代的审判方式和程序。

  简易化程序适用的条件是被告人认罪或者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在保证审判公正方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简易化时需要达到以下最低要求:审判方在审判程序中的中立地位和在裁判时的程序自治和程序及时;控辩双方的对等地位和获得审判方的平等关注;审判方和公诉方在审判程序中要坚持理性原则;所有诉讼参与人能亲自参加,始终在场,且参与充分有效。其实这也是当前刑事审判的基本要求。在正式审判程序中实现简易化,是一个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互相促进的互动过程,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系统工程。

  参考文献

  [1]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M].卞建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M].李昌诃,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4]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5]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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