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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归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来源:985论文网 添加时间:2020-07-31 16:18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是指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对信用主体在政府部门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管理,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全面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重要环节,是科学预测、防范和控制其信用风险的基础保障,更是政府对信用主体有效开展信用监管的关键步骤[1]。

  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的特点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条块结合,全省共享”。依据“谁产生、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多种归集方式,对社会中不同来源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进行标准化整合,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而逐步构建省市县乡村五级平台一张网的信息平台。本文拟从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现状、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

  1、 河北省信用信息归集现状

  河北省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制定了信用信息归集的相关法规和标准。通过制定《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和地方标准,明确了各信源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标准、内容、交换方式、实施步骤等;二是创新机构设置、完善信用体系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了省政府领导、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牵头、各部门配合、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机制;三是编制了动态更新的省级信用信息资源目录,进一步明确信息归集的内容和要求;四是建立了公共信用信息大数据归集系统,对信用数据归集入库实行常态化管理[2]。具体归集数据情况可按共享平台的建设阶段分为起步工程时期和共享平台建设时期两个阶段。
 

河北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现状与工作措施
 

  1.1 、起步工程时期的归集情况

  2015年3月,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起步工程开始建设。2015年9月,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官方门户网站“信用河北”正式上线运行。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起步工程从2015年10月份正式运营,前期接入了11个重点部门的数据,后期包括双公示在内汇集了工商、质监、税务、环保、劳动等多个省级部门的法人信用记录。至2017年9月省平台项目开始前,共归集数据11 742 643条,其中包括省级部门9 620 990条,地市信用信息2 121 653条。成功对应目录分类并入库7 699 610条。

  1.2 、共享平台建设时期的归集情况

  2017年9月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始建设,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工作也逐步展开。经前期调研,初步对90个省直机关进行了归集工作。截至2020年3月底(以下数据时间节点均为2020年3月底),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实现与国家信用平台、省内85家省有关部门和单位、11个设区市和2个省直管县互联互通,总共归集数据778 439 608条(其中包括双公示数据3 104 035条),录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效数据199 533 755条。具体情况如下:

  1.2.1、 省级信源单位的归集现状

  省平台提供数据库对接方式、文件交换方式和服务调用方式与各部门和单位实现互联互通,目前已联通85家,其中采用数据库对接方式的有20家,采用文件交换方式的有65家,暂无部门采用服务调用方式。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编制省级信用目录(2020版)2 608条,征集54家省级信源单位信用信息110 595 779条,但录入平台数据仅为87 808 539条,覆盖信用目录条数为452条,有效数据入库率为79.4%。在省平台归集的数据中,基本信息(即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自然人身份证号等信息)57 413 900条,占比51.9%;其他信用信息53 181 879条,占比48.1%。在省级部门和单位中,省工商局和省税务局等部门报送信息数量在信源单位报送数量排名中靠前,但基本信息占绝大多数,可供分析和应用的信用信息较少。省法院、省食药监、省烟草专卖局和省公安交管局等部门报送信用信息数量较多,且报送和更新相对及时。

  1.2.2、 设区市(省直管县)的归集现状

  目前省平台已与11个设区市和2个省直管县全部实现互联互通,均采用数据库对接方式,方便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和共享。设区市征集信用信息148 755 808条,沧州、保定上报量相对较多,分别为73 328 763条和44 363 874条,石家庄市、唐山市上报量较少,分别为65 860条和222 662条(详见图1)。总体来说,设区市(省直管县)上报数据只是简单分类,并未按信用办培训要求编制信用目录,导致无法录入平台,有效数据入库率为0。该部分数据增添信用目录后可录入。

  图1 河北省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信用信息归集情况图
图1 河北省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信用信息归集情况图

  1.2.3、 国家和第三方的归集现状

  国家通过前置机方式向省平台推送全国信用信息115 088 021条,与河北省信用目录相容,已全部入库;第三方通过文件交换方式提供全国信用数据404 000 000条(绝大多数为外省数据),因数据结构不同,数据准确性、安全性无法保证,不宜录入平台使用。

  2、 归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 信用数据归集总量少

  一是河北省信用数据报送总量与先进省份差距大。经初步了解,省级平台归集量较大的江苏省37亿条,广东省29亿条,河南省20亿条,河北信用数据归集量为7.8亿条,在全国排名靠后;二是省级重点部门报送信息量较少。以税务部门为例,广东省税务部门报送量为1 700万条;江苏省税务部门报送量超8 000万条,而河北省税务部门报送量为152.6万条,远远低于其实际产生的信用信息量;三是当前信用目录未覆盖应归集的全部信用信息[3]。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司法公信”明确指出应归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人口信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执业情况”等相关司法信用信息。而在实际工作中只归集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和部分消防、交管信息[4]。

  究其原因,一是信用办和大部分信源单位对信用信息的范围、种类未达成共识,当前信用目录不完善;二是部分信源单位对归集工作不重视,未形成长效机制;三是部分信源单位没有信息化系统,即使有也是相互孤立的业务系统,数据不能集中也不能共享,客观上无法准确归集全部信息;四是部分信源单位反馈行政许可数据已录入省级政务网,工作冗余;五是部分信源单位未及时、未足量上报归集数据。

  2.2、 有效数据入库率低

  依据国家标准和省内实际情况,河北省信用办编制了省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并要求设区市(省直管县)参照省信用目录自行编制其信用目录。符合目录标准的数据才能录入省平台,为有效数据。当前,省级信源单位未按目录报送数据很多,无法入库;设区市的数据无信用目录,所有数据无法入库;第三方数据无法作为平台数据使用。

  究其原因,一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标准出台比双公示晚,标准更详尽,而各信源单位习惯用双公示标准上报数据;二是信源单位信息系统信息标准与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不一致,上报的数据字段缺项,未按信用信息归集标准整合,质量较差;三是设区市(省直管县)未按要求编制信用目录;四是2019年国家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变动较大且频繁,省内标准和平台随之变动,信源单位认可度低。

  2.3、 归集方式缺乏有效管理

  当前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方式多样:一是双公示报送系统,二是前置机,三是政务内网,四是文件传输,五是接口方式。除双公示系统无信用目录外,其他方式均可按信用目录报送。方式的多样化,虽然极大地满足了各信源单位的需求,但是造成了数据统计口径不同、数据重复报送、数据格式五花八门、数据入库入档难等多种问题。

  目前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工作主要有:一是针对省级信源单位的管理;二是针对双公示报送工作的管理;三是针对市级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管理;四是针对县级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管理。因为归集机制尚不完善,管理人员各不相同,归集标准和方式各有不同,未形成长效的运行管理机制和考核、通报、数据监管等制度,加大了归集难度。

  2.4、 系统数据需整合

  当前系统存在目录更新不及时,瑕疵、无效数据较多的问题。原因如下:一是由于机构改革、国家和省级标准变动等原因,系统内新旧目录并存,历史数据量巨大,尚未完全整合;二是系统因设置错误,自动提取不符合信用目录标准的数据,导致数据瑕疵和无效(包括历史数据和当前数据)。目前这些问题数据正在按照2020版信用目录进行整理,预计处理后可完成大部分省级信用数据入库。

  3 、对策和建议

  3.1 、统一归集标准

  信用信息分类和信用目录是基础数据库和信用档案的基石,省信用信息目录是依据最新国家标准和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是指导全省所有信源单位进行信用信息归集的唯一标准。建议信用办形成报告,报请省政府批准全省统一信用信息归集标准,符合标准数据录入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符合要求的数据不予归集,已归集无效数据退回原信源单位按标准整改后重新报送。

  3.2、 完善归集数据管理机制

  一是明确信用办归集工作的职责分工;二是完善公司管理制度,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对系统设置、数据录入等工作的管理;三是加强对信源单位的协调对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四是加强归集数据档案管理工作,形成数据台账,统一数据口径。

  3.3、 完善归集数据通报制度

  一是提升通报数据的准确性,以符合信用目录标准、录入信用平台的数据作为通报依据,通报数据由专人负责;二是每周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网站上公示省信源单位和设区市全部排名;三是建议创设平台归集信息简报,内容包括省信源单位和设区市全部排名等(具体内容由信用办决定),半月一期,经省政务办审批后,报省政府批阅后,抄送省信源单位和设区市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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